【本报讯】市民在公众场合拍得他人的肖像,未获当事人同意而在网络发布,或者见到不公义或涉嫌犯罪的事情,将当时人的样貌或资料在网上发放,甚有可能触犯隐私条例,一旦罪成可能被判罚款,甚至监禁。民间记者会否因而在本澳绝迹?公民的监督会否被削弱?言论自由会否受到侵害?这一切有待市民进一步观察和讨论。
陈海帆忠告谨慎发布个人资料 前日,政府公布的“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资料的注意事项”长达十八页,当中有什么重点呢?政府发言人办公室昨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陈海帆表示,市民要谨慎发布个人资料,在网上转载他人发布的资料亦要谨慎:“不要认为那些资料是公开取得,或在网上取得,就可以任意转载。最严重的话,若那些资料是构成犯罪或诽谤等,他 (转载者) 自己亦可能要承担相关责任。”她又提醒,机构在网上发布个人资料时,要将公布的内容缩至最小。
“公民记者”前景不乐观 近年,很多市民在公众场合遇到突发事件时,往往拍下实况,并把相片、短片上载互联网,甚至加以文字描述,当中常常涉及事件的主角。另外,全球各地不断涌现民间记者 (公民记者),他们不满主流媒体被官商干预,导致报道质素低落,因此,这群民间记者亲自采访不公义 (甚至涉嫌违法) 的事件,并在网上图文报道,期望引起公众的关注,发挥监督社会的功能。 民间记者的行为会否触犯“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资料的注意事项”和《个人资料保护法》?昨午,有记者多次追问相关问题,并以上月青洲坊强拆中出现冲突事件为例,若市民把强拆人员的样貌发布到互联网,会否触犯隐私法例?陈海帆称:“如果遇到犯罪,应该将取得的资料交给警方处理,这是最适当的。”她又指出,若收到当时人 (如:强拆人员) 的投诉,隐私办公室会跟进处理。 是否不鼓励市民把见到的事件在网上报道出来呢?陈海帆称:“从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角度,他 (上载者) 必须确保他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其实,很多权利和自由,都有一个平衡点。你有你的自由,但是,另一个人都有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特别有一些涉及到个人的名誉……,我们相信在现今情况下,做这些行为时,他都要很小心,因为,只要在网站和互联网公布了,他就有可能受到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范,以及可能触犯法律。”
不鼓励“人肉搜索” 近年,尤其是内地的网络时常出现“人肉搜索”,这行为虽然受到很多批评,但也有学术分析认为,“人肉搜索”毕竟是公民自由表达与监督权的一种体现。前日,由私稳办发出的“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资料的注意事项”中也提及“人肉搜索”,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杨崇蔚称:“人肉搜索现象是我们不鼓励的,如果进行相关行为的人就要自己留意,有可能违反澳门的保人资料保护法”。 杨崇蔚解释,“人肉搜索”可能极大侵害“被搜者”的权利,搜得的资料也有可能被非法利用,“搜索者”也可能违反不同的法律。他又指出,当有人发表一些意见,反对者若用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侵犯发表意见者,这暴力行为亦是对言论自由的侵犯。 在“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资料的注意事项”的“处罚”一项列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八章规定了对个人资料的行政和司法保护。不少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行为,可以构成行政违法和犯罪……”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的单张指出,如构成行政违法,最高可处罚款澳门币二十万元,如构成犯罪,最高可处四年徒刑或四百八十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