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
威远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多措并举,全力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2023-02-22] 连界镇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深化行政执法改革 [2023-02-15] 威远县市场监管局着力开展包容审慎监管 推动营商环境改善 [2023-02-10] 观英滩镇扎实推进政务服务便民惠民助力乡村振兴 [2022-12-14] 县委书记兰徐深入企业开办专区调研指导工作 [2022-11-11] 威远县行政审批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质量考核评查 [2022-11-02] 市委副秘书长、市绩效办主任莫冬虎一行调研我县镇村便民服务“三化”建设 [2022-06-23] 威远县行政审批局全程电子化助力审批提速升级 [2022-05-27]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的通知 [2023-02-21] 威远县财政局关于推进“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11-28]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帮扶十大行动推进工业经济企稳回升的通知 [2022-11-04]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乡镇承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 [2022-10-17]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支持基层供销社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2022-08-25]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6-17]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2022-02-14]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1-24]
坚决维护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彻底肃清XXX恶劣影响和XXX、XXX流毒。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各设区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根据《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企业〔2016〕35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认定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基地均可申报。 (一)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行文报省工信厅。 2.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2年8月23日前上报正式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另附PDF电子文本光盘)
为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淄博市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通告》部署要求,决定对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现通告如下: 一、代步车主要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电动观光车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三、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非法代步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知名的“网名”受保护吗? 受保护,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梁建刚主持召开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市人大城环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应邀列席会议。 会上,梁建刚报告了法工委对《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条例(草案)》一审后,法工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先后发布公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发函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单位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市中区、沙湾、犍为、峨边开展调研,倾听基层一线意见;多次就《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召开市级部门座谈会,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赴巴中市学习考察扬尘污染防治立法,为《条例(草案)》修改完善提供经验借鉴
6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梁建刚主持召开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市人大城环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应邀列席会议。 会上,梁建刚报告了法工委对《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条例(草案)》一审后,法工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先后发布公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发函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单位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市中区、沙湾、犍为、峨边开展调研,倾听基层一线意见;多次就《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召开市级部门座谈会,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赴巴中市学习考察扬尘污染防治立法,为《条例(草案)》修改完善提供经验借鉴
本期话题我们接着上期的话题继续讨论,法律规定农民工可以找建设单位要钱,但是如果建设单位耍赖,有人会说可以把建好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用来偿还,这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了,农民工是否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个法律专有名词,我先向大家通俗易懂地解读一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单位经包工头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包工头享有的与建设单位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典规定的法律法规,本期分享干货,一定要收藏
高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和房东以口头方式达成了租赁协议,并且当天晚上在微信上以文字的形式发送了有关租赁的确认事项,随即交付了定金,对方回复好的,第二天房东却临时提高租赁价格,询问是否属于违约? 小律分析: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即视为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此时,房东单方面更改租房价格属于违约行为。 小律提醒: 租赁合同是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的一类合同,尤其对于刚进入社会的毕业生而言,若不谨慎签订该合同,容易掉入陷阱,减损自己的相关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