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1.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适用范围
退休金免征个税,不代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个税! 内容摘要:退休金免征个税,并不代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个税! 提醒:退休金免征个税,并不代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个税!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1、对于返聘人员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再任职,对其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只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认定其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越南国会顷于2021年10月19日公告第406/ND-UBTVQH14号决议。 根据该决议,将对2021年企业总营收在2000亿越盾 (相当870万美元) 以下,且低于2019年总营收之企业调降2021年营所税之30%。惟倘企业系在2020年或2021年新成立、合并、收购或分割,其总营收低于2019年将不适用
CFA福利政策是真的。目前国家重点培养金融型人才,对该类人才提供多种福利政策以及高额补贴,另外CFA证书对于积分落户、子女入学、住房优惠、个人所得税方面都有帮助。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了CFA福利政策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吸引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有关政策包括: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吸引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有关政策包括: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 "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 "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
1、个人对外出售住房,仅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免征个税的前提是5年以上住房且家庭唯一住宅。所以,五年一下个人住房转让需缴纳20%售房税; 2、个人所得税:目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个税的方式共有二种,一是能提供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以转让所得的20%征个税,二是未提供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普通住房的税费是按交易价格的1%征收; 3、营业税及附加: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46万元,同比增长9.09%。其中:税收收入3079万元,占比76.1%。 主要收入项目情况:增值税下降5.54 %;企业所得税下降5.49%;个人所得税下降4.59%;资源税增长7.45%;城市建设维护税增长3.35%;房产税增长31.25%;印花税增长106.25%;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长17.78 %;车船税增长19.20%;耕地占用税下降38.46%;契税增长87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