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
新京报讯记者潘闻博江苏徐州市云龙区原区委书记方正华利用职务便
新京报讯(记者潘闻博)江苏徐州市云龙区原区委书记方正华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18余万元,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788万余元。今日(11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从镇江市中级法院新闻处获悉,此案今日一审宣判,方正华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有期徒刑6年,并处20万罚金,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经镇江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正华利用担任徐州市物价局副局长、徐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云龙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房产租赁、项目推进、优惠电价申报、子女入学、价格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在清等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万余元
摘要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9日
【摘要】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9日,马某将位于H省H县城关镇的门面楼租给袁某经营,并约定因租赁房屋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均由袁某承担。2013年,有人举报马某偷逃税款。2013年6月,H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马某2009年12月29日至2012年12月29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认定此期间马某取得房屋出租总收入1200000元,未申报纳税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被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被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释义】 本条是关于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被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的规定。 关于对追缴和没收的财物及罚金的依法处理,《刑法》总则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