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
本研究旨在探究非营利机构如何在原住民部落生根及其组织运作如何因应社会变迁与部落族人的实际需求。为了达此研究目的,本研究针对某一个部落型态之非营利组织进行个案研究,其中采用个别访谈法及焦点访谈法针对机构干部、核心成员及会员共8位进行质性资料的搜集和分析。研究发现:(一)政府力量阻碍原住民组织自主发展
本课程讲授的技能备受雇主青睐,为学员准备多元化的职业发展。毕业后,你将有资格投身各种充满挑战而又具丰厚回报的跨国企业。 攻读课程期间,你可以使用本校世界一流的设施,例如先进的城市校区和我们最前沿的Donald Whitehead商科大楼,享受其中优越的专用学习环境
志愿服务是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之一,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在红十字会的组织和指导下,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爱心,为他人、社区、社会提供非营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 红十字志愿工作者是指在红十字会注册,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己任,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技能、款物和爱心,无偿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的个人
关于“政府购买非营利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案的答复(摘要)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提高社会就业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理应通过政府采购手段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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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9年度第十四批、北京市2020年度第十批、2021年度第八批和2022年度第二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22〕2087号),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资格有效期五年。这是我校教育基金会成立以来,连续第三次获得该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国家为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赋予社会组织免缴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1. 本网站所刊载资料之著作权,除另有规定外,属于 静宜大学研究发展处校务暨学术发展组(以下称“本单位”)。任何人得为非营利目的自由使用。但使用时,不得变更其内容、诋毁或减损本单位名誉,且必须注明来源为“静宜大学 研究发展处校务暨学术发展组”
本会创立于1996年2月28日 于台北市 以非营利为目的。由12个人成立推广小队 初期以发展 激流独木舟训练课程为主 中期加入休闲与海洋舟的活动推广。近十年来 则以教练认证讲习做为推广主轴 期望能将基层教练的教学技术传承至各基层单位为目标
“台湾农业化学会─ Agricultural Chemical Society of Taiwan”原为“中国农业化学会─ The Chinese Agricultural Chemical Society”成立于1963年5月1日,于2003年6月更名为目前名称,为国内最早向内政部登记立案的非营利学术性社团之一。 本学会涵盖学术范围包括微生物、食品科学、生化与营养及土壤环境与植物营养等领域,以联络国内外专业人士共同增进我国农业化学之贡献及发扬学术研究为宗旨。目前会员人数有440位,其中永久会员259位,普通会员181位及团体会员5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