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为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其中第二条对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服务税务系统业务能力升级学习培训的需要,结合税收实际工作,依据税务总局相关制度,税务出版社修订更新了《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升级学习丛书》(以下简称丛书),包括《通用知识》《综合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信息技术》,共6册,2022年10月出版。 丛书按照各岗位“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进行编写,每册均设置知识架构、知识要点、习题演练模块,帮助税务干部快速掌握岗位、业务应知应会要点,结合各类型习题演练,快速提升知识技能融合。 图书亮点: 《征收管理》针对从事税费征收管理相关业务岗位的税务干部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设置如下内容:税费管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基础事项与法律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国际税收、收入规划核算等
“周一到周五税务局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半~11点半,下午时间为13点半~17点,由于各地存在差异,具体上班时间有所不同,北京税务局上班时间为8点半~12点,下午为13点~17点半。在没有确定时间的情况下,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电话咨询。”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013年3月16日上午,普宁市国税系统全员会计业务达标培训班开班典礼在我校教工之家隆重举行,普宁市国税局林利局长、黄东洪副局长,普宁职校江瑜彦校长、刘克荣副校长等领导出席典礼我校会计专业的教师代表及来自市国税局的60多名培训班学员参加了活动。 仪式上,首先由江瑜彦校长致辞。他对参加本次会计业务培训班的全体国税局干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普宁职校的办学情况
人民网北京9月28日电 (记者车柯蒙)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根据公告,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公告》明确了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等相关内容。《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20号公告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临澧地税局贴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当地企业“雪中送炭”,在经济下行的“严冬”中,的确是一种值得倡导的“暖心”之举。 县域经济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短板。众所周知,在中西部地区,县域经济中“高大上”的企业毕竟是少数,主体还是大量的中小微企业
财政预算执行总体较好,支出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财政收支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统筹管理,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民生等重点领域保障有力,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较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决定性基础。 减税降费2.36万亿元,仍存在优惠政策不落地、征管不规范问题
查方能,教授,世界经济专业硕士,注册税务师,黄冈市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财政税收与高职教育,同时涉及反腐倡廉理论及物资采购实践研究。从事教育工作20余年,主要从事税务专业课程教学及学校有关管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