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7月27日,贝壳财经记者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北京正在研究起草进一步支持新三板发展的若干措施。在谈及“北京还将有哪些后续支持政策措施”时,北京金融监管局表示,将通过“钻石指数”筛选、各区各园区推荐、中介机构挖掘等途径,迅速做大挂牌后备企业储备库,争取3-5年内形成1000家新三板精选层本地挂牌企业储备库。 北京新三板企业也有望迎来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扩军”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贵金属纪念币项目发行计划,共包括13个项目,66个品种。 这13个项目是: 2019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熊猫加字银质纪念币、2019年贺岁银质纪念币、2019吉祥文化金银纪念币、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贵金属纪念币、中国书法艺术(隶书)金银纪念币、中国-俄罗斯建交70周年金银纪念币、世界遗产(平遥古城)金银纪念币、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金银纪念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金银纪念币、南开大学建校100周年金银纪念币、2019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银质纪念币、2020中国庚子(鼠)年金银纪念币。 年内项目和发行量等信息如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准
地 址:宜山路515号2号18楼整层(3.4.9号线宜山路站)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也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其年检的范围、时限、提交的材料、年检审查内容、年检的结果、未检企业的处理等与内资企业年检相同,与内资企业年检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内资企业申报年检可以到企业登记机关现场申报,也可以通过企业登记机关的网上年检申报系统网上申报。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年检,并与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年检。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 93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年检机关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除上述参加联合年检的七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 2022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5.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4万亿美元)
红网时刻新闻6月1日讯(通讯员 湘瑞轩) 近期,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指导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湘西诚淇服饰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33.53万元。湘西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圳的直属分支机构(正厅级),内设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承担着深圳辖区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组织支付清算、打击洗钱活动以及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融统计、征信管理、黄金市场等重要金融管理职责,并组织指导辖区的外汇管理工作。 项目内容: 我司负责承建本项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报警、自动抄表系统、停车场系统、消费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背景音乐及消防广播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系统集成、电力监控、机房工程等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分辨率:1280*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