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人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扎实有力开展,日前,铜川市纪委通报了3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1.新区农业农村局(原农村工作局)副局长阴旭鹏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2019年3月,新区农村工作局作为咸丰路街道石仁村自来水改造工程项目主管单位,主管副局长阴旭鹏违反工作原则,向建设单位石仁村介绍具有指向性意见的施工单位人员,对该局工作人员提出的中标企业存在资质问题视而不见,导致无资质的企业中标并实施了该工程项目
咸安区2022年度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咸安区2022年度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标段名称)于2022年10月12日在咸宁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媒介名称)上发布了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4日。招标人已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对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予以公告: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结果公告,以及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备注:如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招标人可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予以说明
根据《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剑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李新育 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尹丽梅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杨玉莲 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杨旭东 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杨全凤 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李福元 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杨建喜 剑川县老君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普通公众) 段玉如 剑川县金华镇北门社区党总支部书记(普通公众) 黄呈凤 剑川县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公众) 王晓川 剑川县民政局副局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赵茂堂 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李蕴奇剑川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车兴桥 剑川县**局局长(县人大代表) 李成松 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主任科员(县政协委员) (一)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 (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进入会场佩戴口罩、主动扫码。 (三)听证会除邀请参会的新闻媒体外,允许其他新闻媒体采访
本公司将位于长沙市湘江北路一段462号湖南长沙新港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部分闲置办公用房对外公开招租。按照招租方案的竞价原则,对该资产公开竞租报价单进行了评审,推荐承租候选人信息如下: 本承租候选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竞租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租候选人公示无异议,根据招租方案,招租方将确定以上承租候选人为本次公开招租的最终承租人
本书探讨管理者在因应社会与企业的环保挑战时,必须了解的一切。《绿色商机》以作者多年来的经验及采访全球数百位企业领导者的内容为基础,说明公司如何在经营策略中纳入环保思维,借此创造源源不绝的价值。 《绿色商机》是为各阶层的管理者及各行各业所写的
由 舟山市定海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的金叶菜场区块改造工程—拆迁工程(施工 ) ,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舟山市定海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资源交易小组 组织该 施工单位 的(库内选取)招标。于 2022 年12月20日在舟山市定海区综合执法局(定海区文化路29号)三楼会议室开标。结果如下: 根据现场摇号结果并经招标人符合性审查,确定中标候选人如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公示
湖北交投宜昌投资开发有限企业、太阳集团娱乐工作服采购询价于2021年3月11日在湖北交投宜昌投资开发有限企业及太阳集团娱乐(网址:[URL]或者/)、华杰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URL])上发布了询价公告,2021年3月26日下午9时30分在湖北交投宜昌投资开发有限企业会议室开标,并于2021年3月26日完成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湖北交投宜昌投资开发有限企业、太阳集团娱乐已经确认评审结果,现进行评审结果公示。 类型: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示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6日(北京时间)
公司治理即杭萧钢构内外部环境的管理及控制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确定了公司各关系人(包括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其它管理人员和其它利益方等)的权利和责任,同时确定了决策公司事务的制度和程序。公司治理即杭萧钢构内外部环境的管理及控制机制
长寿区凤鸣家园3幢2单元位于长寿区校园路32号。目前,该楼栋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位置详见示意图。 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23日,共7天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终结执行在内的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能存在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了保障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此基础上,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5月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