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
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各项所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个人取得的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一般应当先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以后汇算清缴的,对于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不再折算;对于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部分,应当先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今年的港澳台赛结束了,但我们的服务才刚开始。 中国传媒大学遵照国家教育改革战略,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建构传媒、艺术与文化三位一体的研究格局,倡导并发起“彩虹计划”,通过电影、电视剧、动画、戏曲等各种艺术类型系列讲座与艺术实践指导,以及亚洲、亚非、中日、中韩等高端来访与国际交流,为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作出了贡献,也进一步推动了艺术教育理论建设。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举办五年来,已累计有近1000万大学生、230万个团队参赛,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和高素质创业人才
2022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税功能于2月16日上线运行,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20日之间办理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21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办理。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预约办税仅需“三步走”即可轻松搞定: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也可以通过“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界面
今年上半年,全市各区小微企业财务会计培训咨询基地(以下简称“小微基地”)共举办各类财会培训咨询137期,培训咨询18143人次,人次较去年同期增加19.61%,工作总体完成情况良好。 在培训内容上,多个区在传统的财税优惠政策、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上,根据今年财会热点增加了管理会计、小企业内控及符合区域小微企业特点的培训课程。在服务形式方面,通过开设面授、网络课程,举办交流会、宣传会等方式扩大宣传,提升吸引力
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截止。 开课时间:2013年3月15日星期五19:00 2013年3月24日星期日09:00 晚上班上课时间:逢周一,三,五晚上19:00―21:00 周末班上课时间:逢周日9:00―17:00 授课教师简介: 大学本科学历,会计专业,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多年,熟悉会计全盘账务以及国家税收法规,经济法规
报税和缴税是一回事吗?报税就等于是缴税吗?很多新纳税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以为报税就要缴税了。其实不然,宏兴会计小编告诉你,报税跟不等于缴税,有时候为了不缴税,首先要先进行报税。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资料: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青岛国税通告〔2014〕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7项。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监控操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1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陕西世纪天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的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质、职业中介许可资质、劳务外包许可资质和会计记账资质的全国性综合企业服务公司。主要从事教育及职业技能提升服务、财税和审计专项服务、信息化服务、软件开发及自媒体运营服务、劳务派遣、人才派遣、人事代理、培训招考、灵活用工、服务外包、校企合作等相关服务。现因公司业务需要招聘以下岗位: 1、负责课程的设计和跟踪,对接培训客户; 2、贯彻落实公司教学方向和教育理念,具备积极的进取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3、领导交代的其他事项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通知》和97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