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2)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年终做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是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的. 自行补缴以前年度印花税是否产生滞纳金?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查发现以前年度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补交印花税和滞纳金怎么做账?综合以上所述其实关于公司补缴印花税和滞纳金的账务处理就介绍到这里相信你们看完后应该都有了一定的理解.一般公司会计人员可以选择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项目处理如果你们看完后还有什么其他的会计问题欢迎你们来本网站找会计老师进行查询. 问5.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本月销售一批材料,价税合计为5 876元。该批材料计划成本为4 2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套餐内容:虎门代理记账,代办个体营业执照,提供地址,代理记账,变更,注销,纳税申报,企业异常处理,审计年检,商标注册,开设对公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汇算清缴,办食品证,卫生证虎门代理记账,医疗器械证,劳务派遣证,人力资源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企业服务 服务项目内容:,代办个体营业执照,提供地址,代理记账,变更,注销,纳税申报,企业异常处理,审计年检,商标注册,开设对公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汇算清缴,办食品证,卫生证,医疗器械证,劳务派遣证,人力资源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企业服务。 公司名称:(清溪工商局、税务机关正规备案,已取得财政局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公司简介:【清溪极刻财税】是清溪本地一家专业从事企业工商、税务服务的财务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始终专注于清溪工商注册和财税服务领域,熟悉清溪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办事规定,以“追求**”的服务精神,诚信、平等、周到的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我们的服务宗旨是“给客户实在的价格,做客户认可的服务”! 公司地址:东莞清溪清凤路79号电信大楼12楼1203室,导航搜索“清溪极刻财税”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1、负责开票、银行对账,整理票据,辅助会计完成相关工作,已婚已育者优先; 2、工作要细心有能力,有亲和度。 4、思维敏捷,接受能力强,善于总结工作经验; 兴化市昌鸿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在兴化市戴南镇万源商贸城成立,于2011年6月正式开业,兴化公司是兴化市财政局批准的专业代理记帐公司。 专业队伍 本公司的会计师具有良好的专业理论基础,曾服务于国家机关、外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精通企业会计、财务、审计、税务和咨询等各项业务,他们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准是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和高质量的执业水平的坚实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要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10. 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2016年03月16日来源: 问: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应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费用文件完成备案,做好资料留存备查。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通知》和97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