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
南宁出台措施稳财政 今年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压减6% 记者从南宁市政府了解到,《南宁市稳财政促增长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自5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南宁市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努力开源节流,积极稳妥安排预算,继续从严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今年一般性支出较去年压减6%,“三公”经费较去年压减3%。 根据《若干措施》,南宁市将在落实减税政策的同时,加大对房地产、金融等重点行业、部分年纳税超千万元的重点税源以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重点税种的动态进行监控和预测
近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确定2023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资助项目的通知》,我校首个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地方高校“细胞调控与分子药物学科”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顺利通过首期三年建设周期验收,获批继续滚动进入下一个三年建设周期(2023--2025)。 2020年6月,我校“地方高校‘细胞调控与分子药物学科’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获批立项,成为当年获批此项目的唯一省属高校。该项目以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细胞调控与分子药物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依托,与世界一流名校--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开展长期、稳定、持续的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是否缴纳房产税? 导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新华网哈尔滨1月30日电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千炮捕鱼省近日出台政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并阶段性降低企业4项社会保险费率,帮助企业平稳渡过难关。 根据规定,统筹地区在确保年度内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了保障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时补缴,企业将与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
“农粮产业新南向市场业界拓销计划”自即日起受理收件,欢迎对拓销新南向市场有兴趣之业者,踊跃参加! 本署配合新南向政策,统筹办理“加值化农产品产销及物流技术,运筹亚太潜力市场”旗舰计划,执行期程为106-109 年。经106年及107年执行已有部分研发成果,规划自本(108)年度起办理“农粮产业新南向市场业界拓销计划”,对外征求业者参与,将研发成果产业化,实际拓销新南向市场。 计划申请内容如下(请参考附件1“农粮产业新南向市场业界拓销计划申请作业手册”): 一、申请资格:国内依法登记成立之独资、合伙事业、法人或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部分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通知如下: 通知明确,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税法实操知识,这个税降3个到底能省多少钱?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申报了,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