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
本院骨科成立于71年10月,原隶属外科部,84年6月在前杨大中院长支持下独立为一级单位,并于92年2月奉行政院退辅会核定扩编为骨科部。本部主要业务为医疗、教学、研究及执行内政部指定之兵役体检作业,同时为提升医疗品质,96年已朝次专科化分科,计有关节重建科、脊椎外科、骨折创伤科、骨病科四科, 102年11月1日组织再造成立次专科运动医学科,于103年2月6日研究部招募契约副研究员苏国志博士,并成立骨科生物力学研究室,以加强相关之研究及新式骨材之开发,另外积极发展手外科及足踝外科,并于107年11月成立次专科手足踝外科,目前规划未来之发展方向包括小儿骨科等。 本部成立时即由李土生主任领导,至98年7月荣退,并于98年8月由原埔里荣民医院副院长黄揆洲接任部主任
3月26日,省水利投资集团纪委举办党纪法规学习辅导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解读培训,邀请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程新生同志和党风政风室杨金余同志为学员授课。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琳作开班讲话;集团在家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本次培训。 培训班于26日安排了两堂专项辅导课
1.基本工资调整后,劳保月投保薪资是否跟着调整? 另有关劳保投保薪资调整申报作业,请迳洽劳工保险局02-23961266转3111。 2.部分雇主取消(变更)福利事项,例如原免费供餐福利,改成劳工必须部分付费购买,应如何处理? A:劳动基准法并无雇主应提供免费膳食之规定,惟如事业单位约定(承诺)提供劳工免费膳食,系属福利性质,如果要变更提供内容,应该与劳工重行协商合致,尚不得以基本工资调升为由,迳要求改由劳工部分付费。 A:受雇者如发现事业单位给付之工资违反劳动基准法(基本工资)规定者,请您详载事业单位名称、地址及具体事证,迳向该事业单位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申诉,请求处理,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