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法
周干峙(1930.06.28-2014.03.14)江苏苏州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原国家建设部副部长、国际建筑师协会理事。一九五二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系,长期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和政策制定工作
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批准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原则同意《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新乡市定位为豫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要求,在确定的8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经查,位于清城区桥北路左一巷1号房屋背后的建筑物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无法确定上述建筑物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公告,要求上述建筑物的当事人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到辖区松岗中队进行登记确认,并接受处理;逾期不登记确认的,将认定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确定,三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请在办理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时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你区《关于申请批准实施中山市南朗横门片区D-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请示》(中翠管请〔202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中山市南朗横门片区D-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编制成果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南朗横门片区D-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命名调整为《中山市南朗横门片区D-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23)》(下称《控规》)。 二、涉及《控规》与原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不一致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执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侵占生态控制线,不得随意减少公共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有变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在红花岗区南关办**集镇*栋*号修建违法建筑物一案,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你于1996年在红花岗区南关办**镇*栋*号修建房屋,经勘测:该建筑物面积104.16平方米,砖混结构,已完工,用于居住。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件等证据为证
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东阳市和平路(城南东路至双岘路)的和平路道路工程项目作出许可,许可内容详见建筑设计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现按规定程序将此拟许可内容在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URL])、白云街道办事处和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征求周边群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2022年3月22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6、《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本次调整论证地块位于金家林总部城,北邻裕都大道,南邻青永路,东邻九州大道,涉及调整范围用地面积13.5公顷。中国(绵阳)科技城金家林总部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来函我局,要求局部调整该地块功能布局,以满足新建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需求。 应中国(绵阳)科技城金家林总部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我局拟启动该地块规划调整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现特征求该地块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如对启动该地块的规划调整有任何意见请于2019年9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联系人:刘建,联系电话:0816-6336890)
经查,你于2015年8月在汇川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平台上修建房屋,建筑面积为24.6平方米,层数一层,砖混结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构)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