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
新《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18日,威远县司法局律师工作股负责人刘万春同志到向义镇中心学校为全体教职员工带来了学校安全教育法律法规的讲座。 讲座中,刘万春提到了我国与校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中刘万春重点讲解:法律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撤销是行政机关针对当时发给并非合法的处分,做出让处分溯及失效的决定[1]。 例如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是伪造的,主管机关被诈欺而发给该公司设立许可,此时该设立许可属于违法的处分,主管机关在法院判决确定后可以撤销公司登记[2]。但是因为一般人无法知悉该处分是否违法,为了保护第三人,在主管机关未撤销前,该设立登记的处分仍然有效[3]
依畜牧法规定申请畜牧场登记,竟遭主管机关连续【驳回】,经真亮法律事务所诉愿,获【原处分撤销】之决定! 很多朋友常常会问真亮法律事务所林亮宇律师,是否有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事实上林亮宇律师办理的行政救济案件(包含申诉、诉愿、行政诉讼等)超过100案以上,客户分别为企业、民众、政府机关等。因为一般人比较少遇到行政争讼案件,而且行政争讼程序代表民众的胜诉率低到不知道如何形容,不过不要也不能灰心,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近期真亮法律事务所承办一个相关案件,当事人依照畜牧法规定申请牧场登记,所有的文件都是完备,但是竟然遭到地方政府以法令以外的理由驳回申请,驳回之行政处分写的不清不楚,让当事人忿恨难平,损失惨重,但却求助无门
统计数据显示,一季度,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1093起、死亡294人,与去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20.7%,死亡人数下降18.3%。 “道路交通事故约占8成,其次是火灾事故、工矿商贸事故。”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发生3起较大事故,分别是3月14日,六安市霍邱县一铁矿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桐城“3·21”建筑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马鞍山当涂县“4·23”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
发布者:学生资助中心发布时间:2019-09-06浏览次数:10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我院设立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我院学生完成学业。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凡在我校就学的所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根据规定减免其学费: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是指我校审计处,依据校长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的权力,对我校所属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和财经法规的行为,做出的审计处理、处罚。 第三条 审计处在授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开和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