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是行政机关针对当时发给并非合法的处分,做出让处分溯及失效的决定[1]。
例如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是伪造的,主管机关被诈欺而发给该公司设立许可,此时该设立许可属于违法的处分,主管机关在法院判决确定后可以撤销公司登记[2]。但是因为一般人无法知悉该处分是否违法,为了保护第三人,在主管机关未撤销前,该设立登记的处分仍然有效[3]。
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销︰
一、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无第一百十九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而信赖授予利益之行政处分,其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者。”
行政程序法第118条:“违法行政处分经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为维护公益或为避免受益人财产上之损失,为撤销之机关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公司法第9条第4项:“公司之负责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以犯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之罪办理设立或其他登记,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后,由中央主管机关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撤销或废止其登记。”
行政程序法第110条第3项:“行政处分未经撤销、废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