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
1. 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与省政府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我省注册企业、有专业团队实质入驻我省且缴纳税收后,按照以下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落户奖励:将总部整体迁入我省,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省设立行业总部,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落户奖励。 2. 成长性奖励
在持续加息的背景下,一次性付款的好处是减少利息支出,选择一次性付款可能会得到开发商一定幅度的折扣。就目前一次性付款的折扣上来看,一次性付款一般可以从销售方那里得到2%-5%的房价款优惠。 另外,对于购买期房的人来说,一次性付款会加大你的购房风险
检察讯 俗话说得好,“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但是我们文中提到的这位廖某某不但不感恩师德,反而还把自己“赚钱”的如意算盘算计到了自己的老师头上。近日,廖某某因涉嫌诈骗自己初中老师等人钱财达71万余元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9年11月,廖某某在和初中老师李某某聊天中得知其有投资金融项目的意向,恰逢自己当时经济紧张,于是,就谎称自己手上有一个金融投资项目分红利润高,前三个月利润是7%,三个月后是9%,满一年利润达到11%,并且自己在其中也投了几十万赚得了不少钱
最近我向某房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定了预售合同,支付了三分之一房款,但不久,开发商又将这套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贷款。请问,开发商这种行为对我有何损害,我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房产开发商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的做法是违法的。在新近颁布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销售该抵押物”
现在的单位基本上都有为职工提供五险一金福利,所谓一金就是指住房公积金,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买房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取出来作为购房款,那么公积金究竟是先贷款好还是提取好呢? 关于住房公积金先贷款好还是提取好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公积金缴存者近期有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需求,那么肯定是先贷款好,因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比,贷款利率会低很多,所以公积金贷款可以为购房者省下不少利息费用。 如果你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之前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取了出来,那么会直接影响到公积金贷款的,较低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会导致贷款额度比较低,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0,那么还可能影响到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2019)粤0103民初5298号原告吴国兴诉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少辉、第三人广州大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少辉、广州大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吴国兴诉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斜阳里公司)、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平康公司)、杨少辉、第三人广州大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牌信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2017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斜阳里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斜阳里公司返还购房款65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斜阳里公司向原告支付65万元赔偿;4.被告杨少辉、平康公司与被告斜阳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
从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沧州市对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由30%降低至20%,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未婚子女购买首套住房,其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给予支持。 为缓解职工购房资金压力,减轻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负担,沧州市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底额度
商品房中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方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实际出资购房人如何确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认定?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陈某由于当时不具备购房资质,以朋友张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款、契税均由陈某支付后房产证办理在张某名下。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陈某产权证由陈某保管该房屋也由陈某实际使用。后房产出现增值,张某心理不平衡,认为占用了自己的购房指标,要求陈某给付一些资金,遭到拒绝后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产权证上写着他的名字,他后来也住在房子里。不过,55岁的妹妹一纸诉状把这位69岁的大哥告上法庭,要他搬出房子,还得到法院支持。这究竟怎么回事? 黄老伯是黄女士的大哥,原来租住在厦禾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