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转知国立政治大学教育部实验教育推动中心办理2021年实验教育国际研讨会一案,请查照。 一、 依据国立政治大学110年11月30日政系教字第1100035405号函办理。 二、 旨案活动相关讯息如下: (一) 主题:疫情挑战下的实验教育与乡村教育
从3月28日起,鹤城区初三、高三学生恢复线下教学活动。其他年级、幼儿园和所有高校及中职学校继续实行线上教学,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暂不恢复教学活动。 据悉,封控区、管控区和未完成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措施以及湖南居民健康码为红黄码的初三及高三师生不返校
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审计局结合审计工作特点,精心组织一系列接地气、聚人气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二十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扎实开展。 宣传主题化。以作风建设“担当年”为契机,在局机关开展“护航发展”“审计监督在一线”“寻找身边廉政典型”等主题宣传活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2020年1月15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巡视员牛向东受贿、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牛向东利用担任甘肃省兰州市国资委主任、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兰州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兰州市副市长、兰州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及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90余万元。从其家中查获型号为M5-S5的枪支1支、仿真手枪1支、仿真步枪2支、高压气手枪1支
11月2日,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网安总队获悉,按照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公安部正在开展的“净网2018”专项行动,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昨日对我市多家互联网企业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我市某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改正。据悉,此案是重庆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的第一起网络违法行政案件
中国传媒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蔡翔(副局级)涉嫌贪污一案,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对蔡翔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余文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文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920.4元; 二、被告余文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8月5日的透支利息为4947.62元;从2019年8月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余文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383.97元
中国雄安官网9月15日电 近日,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以下简称“雄安分院”)的指导下,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雄安新区首例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 今年7月份,雄安分院在审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报备的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时发现,该案的三名受害人均系未满16周岁的鞋厂童工。为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堵塞管理背后的问题漏洞,促进完善社会治理,雄安分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和公益诉讼办案组第一时间联合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雇佣童工、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上诉人X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在执行(2018)粤0104执7594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