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南国都市报2月24日讯(记者 陈栋)11月11日上午,省一中院对琼海市王绍鼎2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该组织非法获利938万多元,王绍鼎等21人获刑25年到1年3个月不等。宣判后,王绍鼎等12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许多老字号在经历企业体制转变过程中常常遇到因字号被抢注而引发的商标权纠纷,而近年来对老字号的保护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冲突正逐渐凸显出来,关于商标注册权与在先使用权的争议也不曾中断。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于字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的在先权利,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法律并未规定字号权,因此字号不构成一种法定权利,不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刑事申诉是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既无时效限制又无审级规定因此申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都被认为是合法的
1月6日,纠纷长达3年的《匆匆那年》版权方诉百度网盘侵权一案最终结果对外披露。 此前,《匆匆那年》版权方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1月6日对外公布的结果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判,改判百度公司未侵犯焦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焦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白某某注册成立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通过口口相传、上门推销等公开宣传方式,以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购买养老床位的名义,许诺进行日返利、支付床位转租租金等收益,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等地进行非法融资活动。至案发,被告人白某某共向李某等258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734万余元,至案发仍有543万余元未退还。 【判决结果】本案由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律师费一般按合同标的额收取,律师会依据该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比例,具体可以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就以西安为例,《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规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费起,但最高不能超过元;(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5%;(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4%;(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2%。 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陈菲)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18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6年12月17日前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 今年10月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年轻的超市出纳员李某,迷恋上网和玩游戏,竟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侵占挪用公司资金2031万元。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济合同律师团队在五年间办理400-500件普通诉讼案件的前提上,以本土精英律师为基础,针对不同客户、不同类型的诉讼仲裁案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团队拥有多位诉讼仲裁实战经验非常丰富的专业律师,分别分管民间借贷、理财纠纷、广告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经济纠纷。 晟川团队办理的经典案例: 1、2014年11月,代理陈某诉求货款40余万元,最终成功索赔; 2、2015年11月,代理合肥某公司抗辩桐城某工程货款,最终免除我方400余万的争议债务; 3、2016年7月,代理李某索要材料款,案件标的合计300余万。 1、2014年,代理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10余户业主诉讼,最终免除我方债务; 2、2015年10月,代理施某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2016年5月,代理张某起诉返还购房款及损失,成功索赔25万违约金
欢迎访问昆山长安网,今天是2020年9月18日 星期五 全站搜索: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贯穿于一审、二审和再审。在民事案件中,有时会遇到当事人达成部分调解协议,或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确认的情况。 部分调解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