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
顾雏军案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如下: 2001年5月,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经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函,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在未评估、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情况为:股东顾雏军以货币出资1.8亿元、以无形资产出资9亿元,共10.8亿元,占出资额的90%;股东顾善鸿以货币出资1.2亿元,占出资额的10%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非企业人员是否可以按照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甲系某A公司(非国有公司)的前台收银员领班乙系A公司财务日审员,2005年6月至11月间,甲、乙和无业人员丙经共同预谋,制造虚假单据,将A公司所收取房费以“返佣”的名义,并通过冒充客人签名的方法予以侵吞,三人共计侵吞A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78 万余元,所得赃款由甲、乙、丙三人平分。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由于本罪是真正的身份犯,不具有特定身份者不能单独成立本罪
安徽阜阳女子因违法停车被交警开具违法停车告知书,事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执法交警的信息。澎湃新闻([URL])4月5日从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该女子杨某某为泄私愤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信息,对参与执法交警进行公然侮辱,目前被颍州警方给予行政拘留5日处罚。 5日下午,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官方微博@阜阳公安交警在线 发布通报称,4月1日晚,阜阳颍州区女子杨某某发现其在“西湖路”路段的违停车辆被交警开具违法停车告知书
近期经监测发现,有社会网站仿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门户网站部分网页,诱导公众点击进入其仿冒的网站,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扰乱了网络秩序,侵犯了我委合法权益。为维护公众利益和我委合法权益,我委严正声明如下: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我委保留对相关侵权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各单位和个人提高警惕、认真鉴别,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假冒网站、微信等平台进行欺诈;如发现有不法分子仿冒我委门户网站、冒用我委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327205)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目前我国企业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做出犯罪问题行为可以构成一个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有些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受他人指使的,那么指使他人犯罪会不会构成我们共同犯罪吗?下面由洛阳律师网小编为读者信息进行分析解答,希望得到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指使他人犯罪的人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犯罪不犯罪的人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有位已婚男子婚外情生下孩子,甚至将小三带回老家住,之后她因染毒生病无法照顾孩子,劈腿男也因毒品案遭勒戒,小三遂要大老婆帮忙照顾,然而大老婆并未允诺帮忙照顾,半夜返家竟发现男婴已被丢在骑楼。一审法院判小三无罪;二审法官则认为,大老婆未答应帮照顾小孩,其仍将孩子丢弃在骑楼径自离开,弃男婴于危险状态,依遗弃罪改判八个月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条第1项规定,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业企业为拓展销售市场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销售费用。 ( ) 答案解析: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要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中核算,即使是拓展销售市场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应记入“管理费用”账户核算。 “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借方登记本期发生的 销售成本,贷方登记发生的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本期销售成本,结转 之后无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