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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3221277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真不敢相信我把800000辆车卖给了他侄子,卖了一万美元! 2014年3月18日,朱(金字旁容)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借了三百万元。借款时,朱和王签订了书面担保贷款合同,规定贷款金额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贷款利率为每月2%,借款人按到期利息和手续费的50%支付违约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王建民于2014年3月18日向朱支付了300万元,并向王发了一张贷款收据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境检疫
昆明收账公司为你解答:个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最好采取合法的手法追讨,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和解、调解、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讨债。 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9月18日,当事人罗冠军在个人微博上发布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梁颖于2020年5月13日提出控告的被**案,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据媒体此前报道,梁颖女士曾在今年8月底发布文章称遭到罗冠军**,男方还被原工作单位开除。随着文章热传,不少网友纷纷指责甚至谩骂罗冠军,安慰梁女士
爱将知产社|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条件?爱将知产社|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违法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就是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同意。这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前提条件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国肆虐,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然而,有一些人却相反,明知自己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症状,且不断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对疫情的传播造成了严重的危险。近日,国内各地警方相继通报了几起类似案例。下面笔者重点介绍和分析广西玉林警方通报的一个案例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29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