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首页律师实务法律小知识什么是无违法犯罪证明? 什么是无违法犯罪证明? 问:什么是无违法犯罪证明? 答: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视为无罪,不得进行犯罪记录。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刑事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信息,以及办理刑事案件中记载的受立案、侦查、起诉等过程性信息,不属于犯罪记录信息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接下来就由沈阳刑事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立案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泉州酒店坍塌经营者是否担责?哪些人会涉嫌犯罪? 本文摘要:月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福建省泉州市疫情隔绝人员居住于的酒店却再次发生了塌陷事故,导致多人伤势。说到底,在这次事故中死伤的人员才是最无辜的,眼见着立刻就可以完全恢复权利之身,却输给了楼房塌陷这种飞来横祸。那么酒店经营者否承担责任?又有哪些人涉嫌犯罪?回来的小编一起来想到吧
2020年9月9日,布尔津县团委组织召开布尔津县合适成年人培训会,共有合适成年人及相关部门21人参加。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办案,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前期布尔津县通过召开合适成年人制度讨论会,拟定了《布尔津县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并由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了严格的筛选,最终决定聘任16名合适成年人。 培训会由团委书记阿依加克主持,培训会上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就办案程序、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布尔津县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通过此次培训将着力提高布尔津县合适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能力,提升该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
2020年02月06日 浏览次 来源:人民公安报 专栏:民生关注 分享到: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口罩等防护物资需求激增,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及以售卖口罩等防护用品为名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增多。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日,公安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力争快侦快破一批大要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打出声威,形成强大威慑,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 通知指出,当前正处于阻断疫情蔓延扩散的关键阶段,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口罩等防护、消毒物资的需要十分迫切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高额罚息。无论是手机贷款还是现实中的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出现了逾期不还的情况下,一般都会产生高额罚息的,而且这个罚息非常的可怕,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出现利息翻倍的情况。 各种手段的催收
该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解释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