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4541421
主旨:财政部赋税署为应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sia pacifi
主旨:财政部赋税署为应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简称APG)第3轮相互评鉴作业,请转知各直辖市、县(市)公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洗钱防制教育训练,请查照。 一、 依据财政部赋税署106年3月14日台税稽征字第10604541421号函办理。 二、 依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洗钱防法(以下称本法)第5条第3项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系指从事下列交易之事业或人员...四、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业为客准备或进行下列交易时:(一)担任法人之名义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