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财政部赋税署为应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简称APG)第3轮相互评鉴作业,请转知各直辖市、县(市)公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洗钱防制教育训练,请查照。
一、 依据财政部赋税署106年3月14日台税稽征字第10604541421号函办理。
二、 依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洗钱防法(以下称本法)第5条第3项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系指从事下列交易之事业或人员...四、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业为客准备或进行下列交易时:(一)担任法人之名义代表人。(二)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秘书、合伙人或在其他法人组织之类似职位。(三)提供公司、合伙或其他型态商业经注册之办公室、营业地址、居住所、通讯或管理地址。(四)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信托或其他类似契约性质之受托人或其他相同角色。(五)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实质持股股东。”爰记账士暨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基于提供公司服务,为本法所称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
三、 为使贵会会员了解洗钱防制法新法修正重点及加强洗钱防制意识,财政部各区国税局将赓续规划教育训练课程提供洗钱防制资讯,也建议贵会自行办理之教育训练中增列前揭课程,并鼓励会员踊跃参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