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清楚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安排,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至18日,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科室人员,对局系统各行政执法主体开展了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从2019年10月14日开始,我局以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执法文书为重点组织专人开展了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针对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执法台账和办理结案的45卷案卷进行了评查,因我局于2018年9月1日,将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划转市行政服务审批局集中办理,因此所涉及的行政许可案卷在时间安排上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前。评查方式采取了听取汇报、自查总结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川新闻网巴中2月10日讯(郭毅)自2012年9月20日,原四川绵阳师范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苏智先被纪检部门带走调查,到2013年9月11日,苏智先案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再到2014年2月8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智先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历时1年半之久的原绵阳师范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苏智先受贿案有了初步结果:被告人苏智先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智先当庭表示要上诉。 据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2年期间,苏智先利用担任绵阳师范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其妻张素兰,以及通过特定关系人苏锦先多次收受肖平等16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74万元;此外,苏智先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7年,苏智先在明知相关机构无融资职能及未对相关机构和公司是否具有融资能力进行考察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先行支付“前期融资调研经费”100万元,最终致该笔款项无法追回,给学校造成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经查,位于清城区银信大厦阳光名酒行背后砖砌房屋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无法确定上述建筑物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公告,要求上述建筑物的当事人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到辖区松岗中队进行登记确认,并接受处理;逾期不登记确认的,将认定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
9月16日,澎湃新闻([URL])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近日审理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9月17日,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通报了旭源系公司钟国堡等人涉嫌非法集资案的案侦情况。 离职后,四川资中女子张某通过劳动仲裁,获得6000余元补偿金
据宿州检察消息,近日,由灵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灵璧县朝阳镇原党委书记金强犯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罪一案在灵璧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金强犯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0万元、3000元购物卡,数额巨大,在审批项目、工程拨款、矿山检查、审批炸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或骗取公款人民币100100元,数额较大;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人民币73万元的直接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金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已经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45.4万元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56.9万元及贪污人民币100100元的犯罪事实,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
24小时当铺和储蓄机构采取了行动,对投资组合中的贷款进行了比出售给他人的贷款更有利的修改。他们将利率降低了84.1%,将贷款期限延长了72.4%,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他们还将本金降低了30.5%,将本金递延了4.7%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苏州10月4日)苏州大抓捕行动中,数名获取保候审的当地公民,被法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大部分人召开庭前会议后被延长审限,至今未开庭。另外,两名公民被关押逾3年,庭审后一直未宣判。 被取保的8名苏州公民被指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法院,8月底王婉平率先开庭,其余倪金芳、朱雪英、陆国英和周金丹先后召开庭前会议,至今未开庭
因不服判决,张玉环提出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摘要: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