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
【本报讯】 港府成立“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后一直未见港台工作有实质进展,协进会的对口单位“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董事长林振国昨日首度访港,随即在记者会上公开批评香港迟迟未给予台湾居民免签证待遇,直言:“心理上无法接受。”事实上,台港双方至今亦未能就互设半官方综合办事处安排达成协议,香港旅发局升格台北办事处一事亦未有确切时间表。 林振国昨与***短暂会面约二十分钟,中午获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以协进会荣誉主席身份设宴招待,下午再与多名策进会委员召开记者会,指每年访港的台湾居民达二百多万人,不理解为何全球有一百七十多个国家或地区人民可免签证访港,但台湾身为香港的“兄弟”却没有相同待遇,令他“心理上无法接受”:“难道台湾跟香港不是兄弟的地区吗?”他已向***反映有关问题,指对方反应正面
你来信中提到我最后一次主动打电话给你,我记不起是否如你所说是星期六的大清早,我只记得有一次兴高采烈想与你分享一些好消息,但电话中的你 (是刚被吵醒?还是正在忙功课?) 一点也不领情,我非常扫兴之余也很气愤,心想对妈妈怎可以这样?突然醒起住在香港的公公婆婆,即使他们与我没有时差,也很久没主动打电话给我了,只有我打电话给他们,原来他们两老早已悟出我刚醒觉的两代相处规律──尽量不打扰子女的生活,非常“识趣”,于是我气消了,顺便打电话与公公婆婆聊聊近况。 一挂断电话,就看见电脑萤光幕上的来电显示,是你为刚才的态度道歉。自此之后,我们都以电邮交往,后来有 MSN,skype,web-cam (现在还有悄悄话!)…… 无论是我买了新衣裳、写了一篇书法,或你剪了新发型,都可透过电脑萤光幕看得一清二楚,实在比电话更方便
以下为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复: 去年八月,行政长官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持有Wintrack Worldwide Ltd.(BVI)的股份,而该公司及附属公司持有戴德梁行一间在外国的分公司的股份。行政长官并表示,已辞去所有戴德梁行的职务,并会将Wintrack Worldwide Ltd.(BVI)及附属公司的股份,连同他持有的7 227 838股DTZ Holdings Plc股份及附属公司股份,一并以信托形式持有。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于本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本会会议上,答复一项口头质询时表示,根据行政长官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成立信托的工作仍然进行中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一日)立法会会议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复: 行政长官在二○○四年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在适当时候检讨区议会的职能和组成。区议员均希望政府能尽快进行有关检讨,以进一步加强区议会在地区事务上的角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当局将于甚么时候开始进行有关检讨,以及预计的检讨工作时间表; (三) 将会怎样就有关检讨咨询公众? (一) 行政长官在二○○四年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在适当时候检讨区议会的职能和组成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十四日)早上出席电台节目后,会见传媒的答问内容(中文部分): 记者:刚才你在节目中说到在必要时会和中央商量,其实商量的意思是什么?是否即是释法,和在甚么情况之下才会进行这个商讨? 局长:在目前的情况,我们会完全尽最大努力,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香港法例的规定,做好今次在一百二十天之内新行政长官的选举和及后的上任。我们相信有能力及会可以按照法例来办事的。 记者:你说商量,即和中央商量,意思是什么? 局长:刚才正如大家所问的,若果法律有一个真空出现,我们在四个月内未能够做到这个选举,如何处理呢?有市民担心是否会没有人做行政长官的职务呢?我给大家一个讯息是不需要担心,因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我们会有司长可以署任行政长官,香港的施政一定会按照《基本法》和香港的法例继续如常运作
黄凤明监事长致函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函件题目为:试谈谈香港推行青年国民教育的重要性。希望立法会能对国情教育及爱国教育议题进行讨论。 黄凤明监事长从多个角度对香港青年问题提出意见,黄监事长认为,香港青年缺乏国情教育及爱国教育等政治教育及国民身份认同教育
瘦身、美容等保健组织一向缺乏规管制度,令到市民得不到受保障的服务。现时开设美容院,只需要申请一般商业登记便可。美容院聘请美容师也没有一定的标准,美容院与美容师水准参差不齐
由政制事务局主办的第二场《基本法》奇艺坊将于本星期日(九月十日)下午三时至四时半,假柴湾杏花新城一楼新艺廊举行。 《基本法》奇艺坊信息与娱乐并重,通过表演游戏等,以深入浅出的手法,带出《基本法》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奇艺坊免费入场,欢迎市民到场参观
政府当局就事务委员会委员在2005年10月21日的特别会议上提出、有关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的事项作出的回应 [CB(2)283/05-06(01)] (2005年10月21日) 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附录一至四,以及讲述报告所载"重点"的小册子 (2005年10月21日) 立法会秘书处就"2007年以后的政制发展"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 [CB(2)115/05-06(03)] (2005年10月21日) 政府当局就"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 建议方案"提供的文件 [CB(2)119/05-06(01)] (2005年10月21日) 政务司司长在2005年10月19日立法会会议上就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发言全文 (2005年10月21日) 《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 建议方案》 (2005年10月21日) 行政长官在2005年10月19日就第五号报告向传媒发表讲话全文 [CB(2)115/0
特区政府提出修改《逃犯条例》以来,已有数个与香港签署了移交协议的国家先后提出关注,最近加拿大《国家邮报》报道,加国外交事务部已向特区政府提出,修例引起“重大问题”(serious questions)。什么重大问题没有透露,但保安局的回应却只是说今次修例“不会影响任何现行的长期移交逃犯协定”,直情是顾左右而言他,因为“长期”协定与修例作用不同。 香港与包括美、英、加等其他国家已签署的移交协定,管的是签署双方的互交逃犯,即是说,有人在港涉嫌犯案后逃往加拿大,港府可根据《逃犯(加拿大)令》条款向加请求移交该人到香港受审;反之,有人涉嫌在加犯案后逃往香港,加拿大也可按协定条款请求香港移交该人往加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