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提出修改《逃犯条例》以来,已有数个与香港签署了移交协议的国家先后提出关注,最近加拿大《国家邮报》报道,加国外交事务部已向特区政府提出,修例引起“重大问题”(serious questions)。什么重大问题没有透露,但保安局的回应却只是说今次修例“不会影响任何现行的长期移交逃犯协定”,直情是顾左右而言他,因为“长期”协定与修例作用不同。

香港与包括美、英、加等其他国家已签署的移交协定,管的是签署双方的互交逃犯,即是说,有人在港涉嫌犯案后逃往加拿大,港府可根据《逃犯(加拿大)令》条款向加请求移交该人到香港受审;反之,有人涉嫌在加犯案后逃往香港,加拿大也可按协定条款请求香港移交该人往加受审。这些协定不会改变的是,一天不通过修例,身在香港的加拿大人也不会有被特区政府扣留、引渡到中国大陆受审的危险。但一旦修例通过,现在或将来身处香港的加拿大人,哪怕只是过境旅客,也有被拘捕、扣押、移交大陆处置的可能。

更严重的是,这些由特首自己与大陆签署的“特殊”协定,不需呈交立法会通过,事前可能无人得知,但一签署已生效,就马上可以拘捕、扣押,交法庭据大陆一方签署的证明文件决定有“表面证据”,就会失去自由。焉得不担忧?有“长期”移交协定根本帮不到忙!除了今后不踏足香港之外,根本没有保障。人人都怕踏足此地,对香港很有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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