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衔接整合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排污单位守法、政府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动态调整魏塘街道、罗星街道、惠民街道、西塘镇、姚庄镇、陶庄镇、干窑镇、天凝镇、大云镇等9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魏塘街道、罗星街道、惠民街道、西塘镇、姚庄镇、陶庄镇、干窑镇、天凝镇、大云镇等9个镇(街道)具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1、2),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二、各镇(街道)行使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
赣府字〔202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改振兴〔2021〕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振兴〔2021〕1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函〔2021〕9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 吉政办发〔2014〕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3〕3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2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8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原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发〔2017〕42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 发改振兴〔2017〕671号《关于支持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分类引导培育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新动能的指导意见》 发改振兴规〔2016〕1966号《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机器人+”行动计划》(浙政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精神,通过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示范带动全省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浙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经信委制定印发了《2018年浙江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由智能化“机器换人”百项示范项目、新兴产业百项示范项目、产品升级和工业强基百项示范项目、绿色制造百项示范项目组成,项目合计458项,总投资1913亿元,2018年计划投资624亿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用耗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岳医保发〔2020〕9号。 (一)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2023年3月14日,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了,第一批苏州市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名单,樱桃视频官网有限公司运营的”永鼎光通信智慧产业园”成功入选。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苏政办发〔2021〕109号)和《苏州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2022年行动计划》(苏府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园区企业规模化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培育和打造一批样板示范,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了第一批苏州市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遴选工作。经园区申报、地方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首批10个产业园为苏州市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详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亲爱的网友您好: 根据《鱼台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鱼政办发〔2018〕5号)第三条规定“凡在鱼台县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同城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鱼台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鱼政办发〔2019〕10号)2019年11月28日之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不再单独收取,且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老旧小区。 即2019年之前的房子需要交47元/㎡的工程建设费,2019年之后的房子由开发商交,算到建设成本里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1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将《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改革意见清单》《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事项清单》《随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随州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随州市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随州市社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随州市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随州市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已归档) 根据《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拟投子基金项目已经市长办公会、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通过,完成全部投资决策流程,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9日-1月17日。 1.基金名称: 浙江省共同富裕(衢州)产业投资基金(暂定名,具体名称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 4.基金规模:30亿元人民币,其中衢州市产业基金拟出资9亿元,持股29.98%; 5.基金期限:存续期8年,前5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经合伙人审议可适当延长; 6.基金管理人:浙江金投盛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投资方向:重点投向衢州市六大标志性产业链(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生命健康、特种纸)等领域和其他重大产业项目。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本次投资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征收补偿。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确定区片地价中土地补偿费比例为20%,安置补助费比例为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