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加快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长春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ccswsjjyc@163.com提出意见。 附件:《长春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牡丹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政府第17届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编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22〕14号)和《牡丹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要求,梳理编制县乡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加强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级梳理编制行政许可清单工作的指导监督,统筹制定实施规范和监管标准规则
重磅消息!无锡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市区保障房供应方式改革等实际情况,现对调整2022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2022年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 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937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其中,符合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
温泉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通客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137号)和州交通局《关于上报<自治州温泉县14个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2019年至2020年客车运行考核情况>的函》(博州交函〔2020〕68号)现拨付温泉县2020年客车运营补贴资金71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40402“对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99“其他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59999“其他支出”。 请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2〕32号)和《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山政办发〔2022〕45号)要求,全面做好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经2022年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第9次威斯尼斯人0907官方网站研究同意,现将《琼结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主办:威斯尼斯人0907官方网站 地址:西藏山南市琼结县松赞路14号 电话:0893-7352118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县人民政府在档案馆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档案馆负责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文字解读】《天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国家和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2021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2022年6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州于2022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并印发《实施细则》,推动建立健全可持续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兰政办发〔2021〕19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湖南省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50号)和《湖南省森林城市管理办法》(湘林宣〔2017〕5号)等文件要求,经资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我局拟将城步苗族自治县、祁阳市、洪江市、中方县、洞口县等5县(市)提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授予“湖南省森林城市”称号。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28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向省林业局反映(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1001号湖南省林业局303室,电话:0731-85557015,邮编:410004)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现将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管委会(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执行,其中《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实施。 二、列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未列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执行,但法定授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