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
11月21日,随着涉黑案主犯习青松回国投案自首,渝水分局8名涉黑涉恶目标逃犯全部到案,标志着渝水分局扫黑除恶“百日追逃”行动完美收关。 为全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11月4日,省厅发起扫黑除恶“百日追逃“行动。为确保渝水分局的8名涉黑涉恶目标逃犯抓捕到案,渝水分局坚持“抓捕未清零,追逃不收兵”的理念,布置追逃清网工作
河北省委原常委张越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亿余元
据“台山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2日,广东江门台山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公告,敦促赴柬埔寨以及缅北地区台山籍涉赌诈人员投案。公告公布了14名台山籍拒不回国、失联的滞留柬埔寨以及缅北人员。 公告称,台山籍涉赌诈赴柬缅人员家属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联系赴柬缅人员尽快回国接受调查
现实生活中,许多犯罪嫌疑人都可能是初次进行犯罪,法院也会给予相关方面的量刑,只要出现自首情节就可以减轻处罚。那么对于挪用公款罪从轻从宽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徐州公司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 挪用公款罪从轻从宽的规定: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一)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昨日下午,晋江市法院一审对非法盗采石材的洪某进行宣判。对此类刑事案件进行判决,在晋江尚属首例。明知无证盗采石材是违法行为,但心存侥幸而为之,非法采矿的洪某最终走上被告席
宁德三都澳海事处漳湾海巡执法大队四级主办陈建文同志涉嫌违法,主动投案,经宁德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目前正在配合福鼎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陈建文,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福建罗源人,大专学历,1979年12月参加工作。 1979年12月至1980年10月,任福州港务局闽东海事处监督员; 1980年10月至1992年9月,任福州港务局闽东港航管理处监督员; 1992年9月至1996年8月,任福建省赛岐海上安全监督局监督员; 1996年8月至2000年12月,任闽东海上安全监督局监督员; 2000年12月至2003年9月,任宁德海事局船舶科监督员; 2003年9月至2017年9月,任宁德三都澳海事处科员;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宁德三都澳海事处漳湾海巡执法大队科员;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任宁德三都澳海事处漳湾海巡执法大队副主任科员(副科级); 2019年6月至今,任宁德三都澳海事处漳湾海巡执法大队四级主办
近期,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和广东省追逃办有力指导下,经韶关市、仁化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懈努力、扎实工作,外逃7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赵发华主动回国投案。 赵发华,男,1947年5月出生,肇庆市华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经理,涉嫌行贿罪,2015年3月逃往国外。监察体制改革后,该案移交韶关市仁化县监察委员会办理
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白某离婚时财产分本分配不公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向白某勒索钱财。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徐某、黄某、与被告人杨某一直到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找到被害人白勇。找到被害人后,被告人徐某、黄某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白某带上陈某的小车上,期间被告人杨某要求被害人白某支付300000元赔偿
12月25日早上8时32分,四川省石棉县石(棉)安(顺)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撞上两名路人,致2人死亡。石棉县公安局发布了《警情通报》,全文如下: 2019年12月25日8时35分,石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石安公路安顺场加油站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据调查,2019年12月25日8时32分,石安公路8公里+800米(安顺场镇长征加油站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岳某东驾驶川T***8面包车从石棉往先锋方向行进途中,在长征加油站外与同向而行的周某琼和帅某浩相撞,造成两人死亡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中南建设(000961)项目销售副总高某某,伙同中南国际销售人员私下交易房产并侵吞溢价61.8万,因主动退赃并伴有坦白和自首情节,该六位被告人获缓刑。 2017年4月至同年9月,高某某担任中南建设派驻唐山湾项目部销售副经理,在职期间,高某某伙同中南国际派驻唐山湾项目部销售人员金某、魏某、程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等人,利用销售房产之职务便利,在销售唐山湾项目部8号楼“抵款房”过程中,私下交易该项目6套住房,私分溢价侵占公司财物61.8万。 据文书显示,高某某涉案金额为61.8万,金某、魏某涉案金额为24.54万,程某某和李某某涉案金额16.1万,庞某某涉案金额9.32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