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区
以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为龙头 ,依托保税区 、保税区物流园区 、出口加工区的平台 ,组建专业化的服务团队 ,链接保税物流园 、保税区 、青岛空港 、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 、客户等各个节点 ,为客户提供保税物流一体化解决方案 ,并逐步开展供应链物流和各保税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之间的物流业务 。 我司配有专业人员在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 、出口加工区 、流亭机场负责货物通关业务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有经海关批准的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
▲ 军备局205厂表扬模范父亲邱天长。(军备局205厂提供) (军闻社记者吴柏融高雄1日电)为宏扬父仪,教化官兵传承固有孝道伦理,倡导孝亲敬老懿行,军备局第205厂今日表扬该厂模范父亲邱天长及陈隆杰2员,肯定其教养子女有成,为国家培育优秀人才。 205厂厂长林少将由政战主任李上校陪同,亲赴府邸表扬祝贺,并致赠贺屏及礼品,林厂长表示,当选者均教养子女有成且行善不落人后,是邻里口中的模范家庭,期望透过推荐表扬活动,带动“孝亲敬老”的良善美德,激励全体官兵同仁在戮力生产的同时,亦应善尽孝道,以实际行动报答亲恩
保税物流是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一种新兴形态。深圳海关支持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拓展保税物流功能,满足了即时生产、零库存、网上订货等新型生产、运输和经营方式的需求。深圳海关还在支持下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高端产品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并开展仓储、配送、分拨等物流服务,以此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有效地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办公厅2015年9月份印发了《加快海关区域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要求,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将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逐步统一海关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模式。同时,结合实施《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助力我区现代都市农业和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11月22日上午,区政协副主席李伟元率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开展“关于加快推进三水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专题视察活动。 视察组一行先后到位于南山镇的碧桂园万亩智慧农业园项目以及佛山市农科所开展视察,听取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远渡重洋的进口智利车厘子抵达蛇口码头,10分钟就可完成卸货直接运达深圳前海水果堆场继而配送至全国各地;一批批无线网卡和无线路由器从前海湾保税港区出区,搭乘中欧班列直达满洲里口岸出口至俄罗斯。 据深圳海关统计,2019年,深圳外贸进出口总值2.98万亿元,其中外贸出口1.67万亿元,同比增长2.7%,外贸出口总额连续27年位居内地大中城市首位。 41年前,建港填海的“开山炮”率先在蛇口炸响,诞生于洋务运动中的百年招商局,创办了第一个出口工业加工区,成为经济特区创立的探路者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是PM10颗粒,通过将物联网传感器PM10监测仪部署到建筑工地,可以实时获取该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情况。当某一建筑工地的PM10值超标时,系统会及时报警,通知工作人员通过远程实时视频核查该工地施工状况。若存在违规施工,可依据网格化属地管理的模式,及时通知整改,形成相应业务处理流程,做到事中监管
国际快递进口清关或挂号信是如何在国内投递的? 进口清关有利于探索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2002年我国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总值为47.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4.3倍。其中.出口21.9亿美元,增长了5. 1倍,进口25.5亿美元.增长了3.7倍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的活动部署,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优势,推动工业互联网落地普及,促进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天津市启动仪式暨首站(滨海新区)活动成功举办。来自各区工信主管部门、运营商,国内知名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等标杆企业200多名各方代表参加活动。 本次活动以“工赋园区,数智未来”为主题,旨在发挥天津12条重点产业链产业集聚优势,推动工业互联网落地普及,促进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天津加快推进“制造业立市”战略和高质量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