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书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和《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回复内容: 1、欣园小区“天意家常菜馆”位于东丽区变电所路欣园小区7号楼1-101。房屋内有餐饮经营所需要的原料、调料、工具、器皿等。对餐馆负责人刘燕了解情况后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属无证餐饮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获原则通过。根据会议意见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在提请市法制办审查的同时,从即日起在委员会内部试行,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此之前已通过设计方案核查,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仍按原设计方案实施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通过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方式与承办机关就案件进行交流。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查明。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规定在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意见,并记录在案
温州市核心片区江滨单元D-36、D-37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四至详见详见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测绘的编号2022-095号征地勘测定界成果。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10万元/亩,合计14.535万元
被告人自某,男,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自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标题: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1、犯罪预防:依法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企业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2、侦查阶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3、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减轻刑事处罚相关法律意见; 4、审判阶段:依法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5、申诉阶段:依法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6、刑事附带民事:依法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参与庭审,代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申诉、控告,书写法律意见书; 7、刑事自诉案件:依法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代为制作、提交刑事自诉状,参加庭审,指控犯罪,提出犯罪事实。
中泰信托刚被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之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也于近日收到了监管部门的罚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和信托公司以往被罚大多都是关乎信托业务方面的原因不同,吉林信托此次被罚的原因相对有些“不寻常”。 8月23日,吉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吉林信托因为存在“公司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不规范”的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四十万元
近日,法舟律师顺利通过中国***审核,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完成备案之后,依据《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法舟律师可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2.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5.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6.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7.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8.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9.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法舟律师成立于2005年,经过十余年的稳健发展,已成为无锡乃至江苏地区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