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
据本网记者在前方看到,身着039号囚服的杨一民从警车上迅速跳下,头也不回地一路进了法庭。他戴着黑色边框眼镜,满头白发。 杨一民在周一央视播出的新闻中,曾面对镜头承认自己“通过体能测试受贿”
1、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和道德操守,涉嫌贪污侵占、徇私舞弊、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谋取不当利益行为; 2、工作人员隐瞒重大风险、经营事故,以及擅离职守、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失职失责或渎职行为; 3、各级管理人员违反财经、人事、保密等纪律,违规行权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4、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推诿扯皮、懒政不作为及铺张浪费等不当行为; 5、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举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举报内容应客观公正,不得扭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鼓励实名举报,我们承诺对举报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并对调查结果给予及时反馈;对于审计监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举报者公司将给予奖励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第九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四)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 (五)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省 负责全省对机电产品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和之后的过程中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2018年9月,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指定阿巴嘎旗纪委监委对锡林浩特监狱原监狱长赵庆林等16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 2004年至2007年,锡林浩特监狱相关领导及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放纵服刑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席某某充当“保护伞”,致使席某某被违规违法减刑,甚至在服刑时脱离监管场所,重新犯罪,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2018年12月27日,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分别给予锡林浩特监狱原监狱长赵庆林等16名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党察看,行政撤职、降级、降低退休待遇等处分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法规质量,现将《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工作,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投资在结算金额3万元以内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是指审计处和项目管理部门等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规范,对零星修缮小工程项目工程结算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活动
根据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