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
▲ 江玉欢斥疫苗通行证违反基本法,将去信要求正视及解释。(资料图片) 政府昨日(20日)宣布,最快周四、即冬至(22日)起,撤销食肆酒吧酒馆的人数上限,宴会240人的人数上限撤销,但限聚令、口罩令及疫苗通行证维持。 立法会议员江玉欢今日(21日)在社交平台发文引述,指医务卫生局副局长李夏茵曾表示,新一轮放寛措施是想让“市民”回复正常活动
8月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建辉(加拿大籍)、卢汉昌等6人运输、制造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叶建辉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卢汉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判处其他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据了解,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叶建辉、卢汉昌与他人合谋制造、运输毒品。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存放毒品的房间缴获含MDMA成分的白色晶体217.97千克,并在卢汉昌等人随身携带的包内及住处缴获毒品9.84克
传播谣言如何举报?传播谣言的处罚是怎样的? 本文摘要:就在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因为疫情愈演愈烈我国也是在大大的攻下疫情,这期间为了不想人民群众深感不知所措,所以也是禁令任何人传播谣言,那么传播谣言如何检举?传播谣言的惩处是怎样的?回来的小编一起来想到吧。 就在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因为疫情愈演愈烈我国也是在大大的攻下疫情,这期间为了不想人民群众深感不知所措,所以也是禁令任何人传播谣言,那么传播谣言如何检举?传播谣言的惩处是怎样的?回来的小编一起来想到吧。在网络生产谣言的,公民可以必要向公安机关检举,也可以通过打110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检举,如果谣言是毁谤不道德的,可必要向法院控告 传播谣言的惩处是怎样的?如果散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蓄意妨碍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毁谤他人的,尚能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与拘押、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在邯郸公司注册行业里摸爬滚打多年,邯郸万帮会计财税老会计很少能见到那种邯郸公司注册时什么人不能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人确实不能做公司法定代表人,什么人呢?今天邯郸万帮会计财税老会计就和大家讲一讲邯郸办理公司注册对法人代表具体有什么要求? 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我们逐一分析邯郸注册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以及什么人不能担任公司法人。 (一)年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不是股东; (二)中国内地居民需有居民身份证; (三)港、澳、台及外国人员需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外文及繁体中文需要翻译成简体中文; (四)同意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亲笔签署
众所周知,在公司注册的时候都是需要一个法人的,在《公司法》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注册是需要一位法人和一位股东的。而如今对于我国的公司注册来说,许多的注册的企业类型都是有限公司,所以一般来说,公司都是需要一位法定代表的人的,那么在 公司注册的时候,想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1、我国内地的居民注册公司需要提供个人的居住证明。 2、个人需要年满18随才可以担任公司的法人
南京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着南京市环境、环卫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主体职能。目前环境集团正在运营的环境类设施为城南及江北生活垃圾转运站,江南及江北灰渣填埋场,江北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主要服务于南京市主城六区及浦口区的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环境产业技术研发与咨询领域,正在推进全市垃圾分类信息化平台建设等项目。 现根据环境集团业务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名专业技术人员
回望2019,有关法治的一幕幕,一定在你的记忆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迹。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涉黑案件迎来终审判决—— “孙小果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