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
常常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但本质上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可以说吸毒是违法的行为,但其并不构成犯罪。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吸毒是单纯的自伤行为,并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譬如自杀、自残行为就没有触犯法律,刑法不为其提供保护
【答案解析】 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由哪个部门授予? 【答案解析】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每个公司的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有股东中出资额最多,同时有德高望重,有相当的领导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来担任,也有这种情况,股东聘请股东之外的人来.. 每个公司的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有股东中出资额最多,同时有德高望重,有相当的领导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来担任,也有这种情况,股东聘请股东之外的人来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就是名义法人,但不管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必须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有所了解,否则也许当你要承担责任的时候,还不知道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以下是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1、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司机酒后驾车一次性扣12分 4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车违章,扣分有新规定了。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将在国内统一正式施行。 与旧版记分办法相比,新规一次性扣12分的项目从7项减少到6项,除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这两条之外,其他4项有较大变动
2020(43):2020江苏新吴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紧缺人才6人公告(二) 为推进我区二级公立医院、疾控中心实验室建设,引进高水平管理人才,根据《无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锡委办发〔2012〕54号)和《无锡市事业单位高端、紧缺人才招聘实施意见》(锡人社发〔2016〕193号)文件精神,经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紧缺人才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3.热爱应聘岗位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近日,北京市卫生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北京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诽谤和诽谤中药或将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已引起互联网上的热烈讨论。一些网民认为,诽谤,诽谤和批评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很难找到准确的界限
7月12日下午,临夏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作弊人员的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临夏州公安局破获“7·03”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规定,经2019年临夏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1、对在2019年临夏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向“7·03”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传递个人资料、约定事后支付资金协议的50名考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三年内不准参加临夏州组织的各类公职招聘考试,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其他涉嫌作弊的98名考生待调查结束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森林防火的时期和区域划分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天气时段; (四)森林高火险区:所有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及距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严格管理生产性野外用火
9月16日,澎湃新闻([URL])记者查询得到,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陈峰被法院开出限制消费令。 该限制消费令于9月15日作出,共有两份文件。案由均为合同纠纷,因海航集团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按照规定限制单位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