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需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特别是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承担了更大的压力。11月22日,湖北省疾控中心专家提醒: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更需做好防护,严格闭环管理措施。 省疾控中心专家介绍,新冠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包括: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如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海关、移民管理部门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等);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等;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如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
记者28日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鉴于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响应级别已从安徽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二级响应,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和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省民政厅决定自2020年2月28日起,对安徽省涉外、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业务实行电话预约,3月2日正式为预约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同时,为避免出现人员拥挤和扎堆登记情况,将对每天婚姻登记数量进行限制,每天接受预约登记10对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参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查阅。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3. 本机关行政服务大厅设置为环境信息公开查阅点(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服务大厅)
1.公司机关: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放假,共3天。1月3日(星期二)正常上班。 2.域外各矿井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属地政府政策和自身实际,自行确定放假时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现将2022年“五·一”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正常上班。 2.域外各矿井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属地政府政策和自身实际,自行确定放假时间。 1.各矿井要认真落实好“五一”期间各项安全措施,做好瓦斯抽放、矿井排水等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2015年“抗战胜利纪念日”放假通知(教学)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2015年“抗战胜利纪念日” 接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党政办公室通知,海源学院“抗战胜利纪念日”放假三天。结合我院教学情况,现将有关教学事宜通知如下: 1、2015年抗战胜利纪念日放假三天:2015年9月3日(星期四)—2015年9月5日(星期六),共3天。所缺有关课程,原则上由各教研室、实验室在整个学期的教学安排中调处,一般不专门安排补课;若确需补课,由相应教研室与教务部联系,安排时间及教室补课
八十载立师范晋学院,薪火相传豪情育桃李。2021年10月,拉斯维加斯网站入口将迎来建校80周年庆祝活动。自拉斯维加斯网站入口80周年校庆公告(第一号)公布以来,海内外校友反响热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校师生员工鼎力支持,各项筹备工作有序推进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上级和属地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国庆假期师生员工返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返校条件。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通知中高风险地区和重点关注地区师生员工尚未返校的暂缓返校,待中高风险解除后经申请同意后方可返校。省外和其他风险地区返校师生员工,凭双码正常并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校园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23家机构的30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将于今年7月到期,需进行资格延续评审。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的系列要求和我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决策部署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以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自动延期一年至2021年7月。 延续4家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