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缴
纳税义务人过去因财务困难而选择分期缴纳者,本税与罚缓需加计利息,财政部近期发布解释令,明订即日起未来分期缴税的“罚缓”可免加征利息,解释令发布前尚未征起的罚缓利息也一并适用最新规定。 过去纳税义务人如果因客观事实导致财务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营利事业所得税或个人综合所得税,而申请分期缴纳者,包括“本税”与“罚缓”都需加征利息。 但有学者主张,罚缓本身已有处罚性质,认为罚缓部分不应再加征利息,财政部经评估后,决定从善如流,日前发布解释令取消利息加征利息的规定
尊敬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您好!感谢您为新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的贡献,也感谢您多年来对税务和医保部门工作的支持! 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乎您的切身利益,帮助您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以2019年度为例: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含补差30元),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参保城乡居民的关心、关爱,政府给每个参保居民补助了520元
朝阳科技大学为推广国际学术交流与文化融合,积极争取与国外大学签订学术合作协定,提供本校学生赴海外修读对方课程获得合作两校学位之机会,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拓展国际视野。 本校与英国、美国及日本姊妹校姐妹学校签订学士及硕士双学位协议,大学部学生就读本校3年及海外就读1年、或本校2年及海外就读2年后返校完成双校研修规定,可授予双校的学士学位(3+1或2+2);硕士班学生就读1年及海外就读1年后返校完成双校研修规定,可授予双校的硕士学位(1+1)。 学费:海外研修期间免缴本校学杂费,仅需缴交朝阳学生平安保险费并完成学籍注册即可,但须支付海外研修学校国际学生之全额学杂费
58万名兼差打工族,9月1日起可免缴兼职所得的补充保费。原本每一笔兼职所得,超过5000元就要扣缴补充保费,卫福部今天宣布,9月1日起提高扣费门槛,单次兼职所得未达基本工资1万9273元,将无须再缴补充保费,预估每年健保补充保费少收7亿元。 二代健保实施以来,对民众有薪资以外的六大类所得,收取补充保费,但外界反应,有些低薪受雇者因家计不得不兼差打工,却要被加收补充保费,是加重负担
为鼓励特定对象者参加技术士技能检定,及配合新南向政策推动,劳动部自107年1月1日起,放寛特定对象参加技术士技能检定补助资格,凡与我国设有户籍之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之外国人或大陆地区人民,符合补助技能检定费用之特定对象资格者,于参加技能检定时,得依规定申请经费补助。 劳动部表示,目前参加技能检定受补助对象,包含独力负担家计者、中高龄失业者、身心障碍者、原住民、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更生受保护人、长期失业者、二度就业妇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他经劳动部指定者等10类型,凡符合该要点所定定对象者,于报名参加技能检定时,均得依规定提出经费补助之申请。经统计,近二年补助人次均超过4万余人次,补助金额约8千万元,协助国人取得就业所需之技术士证具有实质成效
保障对象:儿童能上社保吗?怎么上?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也称:住院保险) 对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适用参加的医疗保险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 (1)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其中,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城镇户籍的在校学生须具有相应正式学籍。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支持和帮助海外华侨子女学习汉语,传承中华文化,既是为侨服务、涵养侨务资源的需要,更是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需要。现将《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国立中山大学应用数学系承办教育部‘南部高中数学科学研究人才培育计划’,甄选对数学有兴趣和天分的同学于周末时间施予辅导,以培养未来从事科学研究之优秀人才。招生办法如下说明,详细内容请参考附件。 招生对象:各公私立高中学生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本科)是2007年5月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2018年12月18日,教育部同意海科院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校暂名“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本科)”。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本科)成为海南省第8所本科院校
(2000年6月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174号公布) 第一条 为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缴或免缴。 第三条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二)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三)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