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私舞弊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46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鲁人发〔 2005 〕 16 号 关于做好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称 评聘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见附件)。撤销山东省煤炭系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煤炭企业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呈报和评审;撤销山东省刑事侦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山东省法医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委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承担。 (二)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 2002 〕 26 号)规定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鲁人发〔 2005 〕 16 号 关于做好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称 评聘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见附件)。撤销山东省煤炭系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煤炭企业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呈报和评审;撤销山东省刑事侦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山东省法医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委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承担。 (二)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 2002 〕 26 号)规定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劳务派遣作为用工形式的一种会和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合同解除有赔偿金吗?我们知道劳动合同中的解除劳动关系,有些情形用人单位是必须根据我们工作年限赔偿或者补偿我们一定的金钱的,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后,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原本工作产生严重影响,被发现后,劳动者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动者用欺诈手段,用工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7、被派遣劳动者使用胁迫手段,用工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劳务派遣工解雇问题 案例: 徐某在一家装饰公司的一名员工,他是于今年一月份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二月份被派遣到这家装饰公司。二月底装饰公司要让徐某去另外一家单位工作,徐某拒绝后被这家装饰公司退还给劳务派遣公司。 只有的一段时间里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没有给徐某安排工作,也不发放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无故辞退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给劳动者。但是,迟到或早退辞退有补偿吗?现在就跟着福尔摩思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时下,中国节能减排的“绿风”越吹越强劲。中央去年推出了两部建筑节能条例,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出现了节能减排、环保的字眼,日前13部委联合主办的2009中国国际节能减排和新能源科技博览会为保增长提供科技支持……“绿色”新政正如火如荼地在中国推行。然而,体制层面的推动也好,经济层面的扶持也好,技术层面的提倡也好,“绿色”政策首先需要的是上下一致的认同
承办案例-高管支付的垫付款未经公司确认,公司无需支付! 小胡于2019年3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约定小胡每月工资10800元,工资支付至2019年5月31日。 2019年6月30日,公司以小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小胡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可以单方面解除财务负责人除非财务负责人有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