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知》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据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国务院总理***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通过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篇幅较长,无法一一列举解读,下面仅就该法的十一个要点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南方日报讯(记者/马立敏)日前,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广州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享受金融扶持、减税降费、减轻租金和“五险一金”负担、稳定用工方面的优惠待遇。 《通知》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减轻租金和“五险一金”负担优惠对象包括哪些?《通知》指出,扩大优惠范围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提出“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发挥行业、地方、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 绿盾征信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截至2018年8月28日,依法采集、加工、整理全国141144929家企业,其中,赣州市企业为50多万家(包括开业、在营、歇业、吊销、注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等)信用信息数十亿条,保存于企业信用档案,并且信息每天都在增加中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中国东方演艺集团董事长,中国戏剧家协会理事,中国戏曲学会理事,中国戏曲现代戏研究会副会长。曾任国家京剧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党委书记。 2015年7月,主持东方演艺集团工作
本网讯:日前,西华县人民法院与周口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达成共识,签订了“多元解纷机制合作备忘录”。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推动诉源治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西华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与周口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合作,充分发挥调解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及实践优势,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律指导、业务培训和典型案例的表彰与宣传,调解工作进行的有声有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