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之二,于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之分公司准用之。 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负责人违反前项准用第二十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违反前项准用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查核或届期不申报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负责人违反第一项准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如何应对? 2016年5月,黄某进入某有限公司任职。同年10月,黄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将近2万元,但公司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她未能报销的医药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
近日,青岛青特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因承建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被城阳区城建规划局处罚。 据了解,青岛青特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汇豪观邸B地块项目(3#、5#、8#-11#、19#、20#、2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105号,目前处于装饰装修施工阶段,青岛青特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存在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协调,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城阳区城建规划局对青岛青特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青岛市城阳区昆仑府(4-7#、12#楼及地下车库)项目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靖城路699号,目前处于基础施工阶段,施工现场5#楼未全封闭防护;7#楼北基坑坡脚塌方;12#楼地下一层模板支撑系统违规使用套筒;配电箱无用电设备标识周边材料较多等,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城阳区城建规划局对青岛青特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0000元罚款的处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我国《产品质量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增加全民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市场竞争的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所谓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经查,以下66家社会组织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情况,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
2017年2月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人员向杨某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后,杨某反映投资顾问人员向其推荐了股票,并对股票走势做出了确定性判断,杨某根据投资顾问人员的建议,购买了股票,后该股票价格下跌,杨某出现亏损,故向内蒙古证监局致电投诉营业部严重影响其投资决策,致使发生亏损,要求营业部赔偿其损失并改善服务质量。 接到此投诉事项,内蒙古证监局组织内蒙古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了解核实事件过程,调取了营业部对杨某的服务记录,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对证券价格的涨跌做出确定性判断的证据,杨某对工作人员所提供投资建议存在误解。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指出“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