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经查,以下66家社会组织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情况,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1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定存续期间,以该期间届满当年之末日为期间之终止。 继续或逐次公开发表之著作,依公开发表日计算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时,如各次公开发表能独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自各别公开发表日起算。如各次公开发表不能独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独立成一著作时之公开发表日起算
违法事实: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1】10号)》要求的期限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1】10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已经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都遇到扰民的情况吧,可能是人为的噪音,也有可能是各种工业噪声污染,那么扰民违反什么法律规定,扰民被起诉有什么后果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扰民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类行为不是因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属于治安案件。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审查,你因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事实、理由、依据)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规定和《贵州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拟对你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请你于2023年3月20日前,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学院联系方式:0851-83610303)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在建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质量检测各项管理落地落实。2019年7月,我局抽调部分区(市)县质监站负责人带队,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五个督查组,按照“双随机”原则对22个检测机构及其相关的在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此次检查涵盖22个区(市)县,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总体可控,多数检测机构能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性开展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水平有明显提升
固阳县民政局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对7家存在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进行审核,经审核拟对上述7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被公布的社会组织可在法定期间5日内提出要求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对未提出要求或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依法作出撤销登记。 自公布之日起,被撤销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含正、副本)和印章作废,不得以原社会组织名义继续开展活动,现发布拟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 21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于2005年11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进行特别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