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
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吗?大家了解吗?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昨日召开,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我国部分地区疫情点状暴发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无应税收入或计税依据为零;未做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海南日报记者10月2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获悉,去年7月1日起,该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无税不申报”制度。截至目前,该项创新制度减少16.8万户次“零申报”,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负责人邹华胜介绍,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当期无应税收入或计税依据为零;未做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汽车的购置税是怎么算出来的(2022购车税费计算器) 在购买新车或者二手汽车时,应该了解车辆购置税的相关规定,可能有些人打算购买二手汽车,没想到二手汽车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税不是新车特有的吗? 其实,车辆购置税的定义并非如此,不区分新车还是二手汽车,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按照规定征收购置税,一些车辆可能存在减半缴纳购置税或者免除购置税的优惠,但是在二手汽车交易时,需要补交购置税。 由此可见,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汽车,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都应该缴纳车辆购置税,而纳税人并非只有个人一种,在购买汽车、挂车和150CC排量以上的摩托车时,单位个人都可以成为纳税人。 购置的定义范围非常广泛,指的是购买、进口、资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将一次按比例性征收
4个合理节税技巧,不知道就亏大了! 现在的很多的企业老板都十分的苦恼经营的压力实在是太大了,因为企业的税务成本真的是太高了,一年到头的算账发现,上缴给税务局的比自己的结余还多,想想就觉得亏,特别是小企业,生存下来就不容易,结果感觉赚的钱一半都要交税,导致企业根本留不住人。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个体,我们的确要依法纳税,但是呢,其实,如何纳税也是有妙招的,因为虽然税法明文规定,但事实上企业也是存在着合理筹划的空间的。税收的很多的优惠政策都是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优惠政策的申报程序复杂、不了解,不稳定等原因而放弃或者说是错过申请优惠政策
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已完成了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工作。该局工作人员介绍,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之一,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重新鉴定后,一部分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不得再实行核定征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将变更为查账征收。那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是什么?哪些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呢?综合整理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