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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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坏军婚罪的案件中,针对情况的不同,我们所能够收集到的证据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在我们能够得到的证据中,怎么确定哪些是有效的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刑诉中关于证据的种类应该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申请人:黄某,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黄某,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兰山区某小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红旗路81号。 上述关系人因黄某诉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承揽水暖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兰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了(2012)临兰民二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
罪,是指妇女意志,使用、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罪,是指妇女意志,使用、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罪所的法益是性的自主权,故罪的本质是,妇女意愿,发生非法性关系,了妇女性的自主权。罪的对象不包括男性,男性涉及的是强制猥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