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申报纳税 沈阳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沈阳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近期,记者获悉,为做好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据了解,最新的《通知》核心信息大概包括以下几点,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2号) 《2023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第11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 税委会公告〔2022〕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202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3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8号) 《2023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5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92号)【全文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作为调节消费的重要税种,消费税改革是此轮财税改革中的重头戏。根据资料显示,不算进口环节的消费税收入,消费税占全国税收收入为7.5%,占全国财政收入6.3%。2015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超1万亿元(10542亿元),同比增长18.4%
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这3个通知分别是《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