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黄向。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什么、有哪一些,以下我会作出一些解答: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立案标准
1、近期在网上看到有个别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查处,请问非法集资主要特征是什么?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借用私募基金、P2P、众筹等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借助热点,选择不同载体,借助各种外衣,其本质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1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系宜春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司机,主要负责为宜春市某政府部门开车。 被害人彭某与杨某经营1汽车美容车行,被告人吴某在该车行洗车时双方相识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讯:东南网8月28日-海峡都市报记者曾会文)男子林某某在福州金山派出所做保安,负责在派出所候问室看押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他谎称能帮忙在7天后释放犯罪嫌疑人,骗取犯罪嫌疑人家属5000元。不料,收钱后没办成事,被嫌犯举报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在忏悔书中,倪政伟剖析自己落得如此境地的原因,心存侥幸是其中之一。回顾过往,他本有机会回头,但却一次次主动放弃。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申某某系广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珠海某公司作为某市政工程的总包方,将该工程部分项目发包给广州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与寇某某签定合作协议,由寇某某提供500万资金,双方共同开发涉案项目
一天凌晨,张三携带刀具蒙面翻入一户家中翻找财物无果。 后发现户主小丽在睡觉,张三用绳索准备把小丽绑起来时,发现小丽面容姣好,忍不住吻了一下小丽,小丽惊醒。 张三拿刀威胁小丽,小丽害怕,答应给钱,但没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