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书
领事工作是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2017年,中国公民出境已达1.46亿人次
行政官署对于人民所为之行政处分制作以处分为内容之通知。此项通知原为公文程式条例所称处理公务文书之一种。除法律别有规定者外,自应受同条例关于公文程式规定之适用及限制,必须其文书本身具备法定程式始得谓为合法之通知
指各时代、各族群经人为加工具有文化意义之艺术作品、生活及仪礼器物、图书文献及影音资料等。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目所称艺术作品,指应用各类媒材技法创作具赏析价值之作品,包括书法、绘画、织绣、影像创作之平面艺术及雕塑、工艺美术、复合媒材创作等。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目所称生活及仪礼器物,指以各类材质制作能反映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政经、社会或科学之器物,包括生活、信仰、仪礼、娱乐、教育、交通、产业、军事及公共事务之用品、器具、工具、机械、仪器或设备等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以中华民国之建立为分际,自成立兴中会至辛亥革命为前篇,民国元年以后为正篇。编纂初期,主持人由黄季陆馆长亲自担任,其后由赖暋纂修、萧良章纂修、简笙簧纂修先后主持。凡关系国家政治、法制、经济、外交、国防、边事、社会、文化、教育、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之大事,悉依据原始档案、文献、公报、公文书,及报章、杂志、专家著述等,仔细考订,按照年时月日之顺序,以纲统目,分年汇编
指各时代、各族群经人为加工具有文化意义之艺术作品、生活及仪礼器物、图书文献及影音资料等。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目所称艺术作品,指应用各类媒材技法创作具赏析价值之作品,包括书法、绘画、织绣、影像创作之平面艺术及雕塑、工艺美术、复合媒材创作等。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目所称生活及仪礼器物,指以各类材质制作能反映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政经、社会或科学之器物,包括生活、信仰、仪礼、娱乐、教育、交通、产业、军事及公共事务之用品、器具、工具、机械、仪器或设备等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以中华民国之建立为分际,自成立兴中会至辛亥革命为前篇,民国元年以后为正篇。编纂初期,主持人由黄季陆馆长亲自担任,其后由赖暋纂修、萧良章纂修、简笙簧纂修先后主持。凡关系国家政治、法制、经济、外交、国防、边事、社会、文化、教育、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之大事,悉依据原始档案、文献、公报、公文书,及报章、杂志、专家著述等,仔细考订,按照年时月日之顺序,以纲统目,分年汇编
A 、法规命令: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 律效果之规定。 B 、行政指导有关文书: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所掌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强制力之方法,促请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公文书。 C 、许(认)可条件之有关规定:指行政机关对于人民申请事项之许(认可条件所订颁之行政规则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以中华民国之建立为分际,自成立兴中会至辛亥革命为前篇,民国元年以后为正篇。编纂初期,主持人由黄季陆馆长亲自担任,其后由赖暋纂修、萧良章纂修、简笙簧纂修先后主持。凡关系国家政治、法制、经济、外交、国防、边事、社会、文化、教育、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之大事,悉依据原始档案、文献、公报、公文书,及报章、杂志、专家著述等,仔细考订,按照年时月日之顺序,以纲统目,分年汇编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以中华民国之建立为分际,自成立兴中会至辛亥革命为前篇,民国元年以后为正篇。编纂初期,主持人由黄季陆馆长亲自担任,其后由赖暋纂修、萧良章纂修、简笙簧纂修先后主持。凡关系国家政治、法制、经济、外交、国防、边事、社会、文化、教育、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之大事,悉依据原始档案、文献、公报、公文书,及报章、杂志、专家著述等,仔细考订,按照年时月日之顺序,以纲统目,分年汇编
一、委任李璧莹担任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遵照有关章程规定。 将若干权限授予在台湾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代主任。 在台湾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 - 一、授予在台湾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代主任林智绮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二)批准个人劳动合同的续期,但以不涉及有关报酬条件的变更为限; (三)批准免职及解除个人劳动合同; (四)批准特别假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转移年假作出决定; (五)签署计算及结算工作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时工作; (七)批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检查; (八)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向有关工作人员发放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2011号法律《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制度》、第20/2003号行政法规订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处人员制度》或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薪俸、年资奖金、其他津贴及补助,以及第8/2006号法律订定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 (十)批准工作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区或台湾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一)签署报到凭证及薪俸资料表; (十二)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办事处或澳门特区所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四)批准提供与办事处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将被视为对办事处运作已无用处的财产报废; (十六)接收交给澳门特区部门之文件复印本,但须获得出示该复印件之原件作核对; (十七)批准作出由载于澳门特区预算内关于办事处及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预算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于进行工程及取得资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元三十万元为限,如免除咨询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十八)除上项所指开支外,批准办事处运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开支,例如水电费、通讯费、清洁服务费、管理费、消费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类开支,不论金额多少; (十九)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元二万元的招待费; (二十)以澳门特区的名义,签署所有在办事处职责范畴内订立的有关合同的公文书; (二十一)确认在办事处职责范畴订立的合同和公证书的确定拟本; (二十二)在办事处职责范畴内,签署发给澳门特区及以外地方的实体和机构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