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任李璧莹担任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遵照有关章程规定。

将若干权限授予在台湾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代主任。

在台湾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 -

一、授予在台湾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代主任林智绮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二)批准个人劳动合同的续期,但以不涉及有关报酬条件的变更为限;

(三)批准免职及解除个人劳动合同;

(四)批准特别假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转移年假作出决定;

(五)签署计算及结算工作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时工作;

(七)批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检查;

(八)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向有关工作人员发放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2011号法律《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制度》、第20/2003号行政法规订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处人员制度》或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薪俸、年资奖金、其他津贴及补助,以及第8/2006号法律订定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

(十)批准工作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区或台湾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一)签署报到凭证及薪俸资料表;

(十二)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办事处或澳门特区所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四)批准提供与办事处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将被视为对办事处运作已无用处的财产报废;

(十六)接收交给澳门特区部门之文件复印本,但须获得出示该复印件之原件作核对;

(十七)批准作出由载于澳门特区预算内关于办事处及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预算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于进行工程及取得资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元三十万元为限,如免除咨询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十八)除上项所指开支外,批准办事处运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开支,例如水电费、通讯费、清洁服务费、管理费、消费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类开支,不论金额多少;

(十九)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元二万元的招待费;

(二十)以澳门特区的名义,签署所有在办事处职责范畴内订立的有关合同的公文书;

(二十一)确认在办事处职责范畴订立的合同和公证书的确定拟本;

(二十二)在办事处职责范畴内,签署发给澳门特区及以外地方的实体和机构的文书。

二、透过经行政长官认可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办事处代主任可将有利于办事处良好运作的权限转授。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