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署对于人民所为之行政处分制作以处分为内容之通知。此项通知原为公文程式条例所称处理公务文书之一种。除法律别有规定者外,自应受同条例关于公文程式规定之适用及限制,必须其文书本身具备法定程式始得谓为合法之通知。

行政官署对于人民所为之行政处分制作以处分为内容之通知,此项通知系因处理公务所作成,核与公文程式条例所谓公文书之性质相当,除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其应受关于公文程式规定之适用及限制至为明显,在法律别无规定时必须其文书本身具备法定程式始为合法,此为公文程式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六条各规定所生之当然解释。

公文程式条例第1条(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