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各时代、各族群经人为加工具有文化意义之艺术作品、生活及仪礼器物、图书文献及影音资料等。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目所称艺术作品,指应用各类媒材技法创作具赏析价值之作品,包括书法、绘画、织绣、影像创作之平面艺术及雕塑、工艺美术、复合媒材创作等。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目所称生活及仪礼器物,指以各类材质制作能反映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政经、社会或科学之器物,包括生活、信仰、仪礼、娱乐、教育、交通、产业、军事及公共事务之用品、器具、工具、机械、仪器或设备等。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目所称图书文献及影音资料,指以各类媒材记录或传播讯息、事件、知识或思想等之载体,包括图书、报刊、公文书、契约、票证、手稿、图绘、经典等;仪轨、传统知识、技艺、艺能之传本;古代文字及各族群语言纪录;碑碣、匾额、旗帜、印信等具史料价值之文物;照片、底片、胶卷、唱片等影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