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结婚是比较重要的人生大事,有许多人最看重的就是婚礼的形式,可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骗婚的新闻,结婚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不仅被骗光了金钱也被骗光了感情,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下面来和华律网小编了解一下洛阳撤销婚姻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报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7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本单位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息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情况统计表。附表共五个部分组成
根据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恩施州监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1〕6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面试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见州人事信息网公告栏) 面试人员按笔试成绩以招聘岗位数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招聘岗位进入面试人员不足1:3比例的,可以组织面试。招聘岗位仅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其笔试面试折算后的总成绩必须超过60分才能聘用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简讯(107/11停刊) 109年公政教军人员年改节省经费及111年国军配合精简政策挹注款,将编入111年度退抚基金预算办理。 依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22条、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40条、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第40条、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54条第5项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59条第1项等规定办理。 公政教军人员因年金改革于109年所节省经费,业经各主管机关确定,并揭露于各该网站,合计挹注321亿7千万元;及111年度国军配合政府精简政策挹注款100亿元,均将编入111年度退抚基金预算(如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结合本部门实际编制《保山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保山市政府门户网站([URL])的“市政府部门公开目录”栏目上查阅本部门的《指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部门将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针对近期接连发生火灾事故而采取召回措施的宝马(BMW)汽车,韩国国土交通部8月3日给出了“行驶限制”劝告。国土部8月3日在以国土部部长名义发布的关于宝马汽车火灾事故讲话中称,“将彻底透明地对宝马汽车的事故原因展开调查,不留疑点地详细公开相关内容”,同时对拥有相关汽车的国民们表示“恳请大家早日接受安全检查,在确保安全之前请尽量不要驾驶上路”,给出了史上首例行驶限制劝告。 然而市民们的担忧却难以得到安抚
针对近期接连发生火灾事故而采取召回措施的宝马(BMW)汽车,韩国国土交通部8月3日给出了“行驶限制”劝告。国土部8月3日在以国土部部长名义发布的关于宝马汽车火灾事故讲话中称,“将彻底透明地对宝马汽车的事故原因展开调查,不留疑点地详细公开相关内容”,同时对拥有相关汽车的国民们表示“恳请大家早日接受安全检查,在确保安全之前请尽量不要驾驶上路”,给出了史上首例行驶限制劝告。 然而市民们的担忧却难以得到安抚
为了配合龙胜镇发展需要,现需对我镇石桥圩周边地块、西杰村周边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对白村西侧重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我镇委托广州市思翰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开平市龙胜镇石桥圩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平市龙胜镇西杰村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平市龙胜镇白村西侧重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已完成初步编制,现我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进行公示以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方案位置:开平市龙胜镇行政管辖区域内
5月29日,记者从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获悉,自今年秋季学期起,全市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均通过攀枝花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统一实施网上报名登记、电脑随机派位、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据了解,攀枝花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建立后,将严格按照就近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合理划定招生片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学上,促进招生公平,规范办学行为。具体而言,平台将根据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随机录取,学位不足的情况下,再进行摇号招生,杜绝掐尖招生、考试招生、违规招生等招生乱象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