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本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为发挥班主任在班级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班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并为班主任聘任、评优选先及班主任津贴发放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1、班主任考核主要内容为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满分100分。 2、考核组由校领导、教务处、德育处及少队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科技部火炬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2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金融服务机构对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是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2.改革开放创新发展
第一条 为使工作日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挥工作日志决策依据、沟通交流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送部门 各系、各部门及院领导班子成员。 (一)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去向、工作内容
热点推荐:深圳建筑人才网会员日活动感恩来袭~ 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成立于2003年2月25日是由本 市城市交通从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是由原“深圳市公路协会”、“深圳市公共道路协会”一路发展而来。2003年2月25日,“深圳市公路协会”成立
2016年1月以来,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省内通办的相关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鼓励纳税人网上办税的同时,总结各地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对内下发了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行“省内通办”的步伐,并对适用的业务范围、办理单位等进行了明确。为了进一步推行好该项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公告。 “省内通办”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切实转变管理角色,改变属地管理方式,打通区域限制,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属地限制的办税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计量、检测设备管理,有效保障计量、检测设备精度及适应质量检测的要求,加强物料和产品的质量管控,以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视和测量设备范围 各生产单位、部门使用的计量、仪表、检测设备和器具,主要包括生产系统原燃料计量(称)设备、地磅称重系统、化验仪器及设备、各产品储量计量仪器、水及蒸汽的流量计量设备等。 1、各计量、仪表、检测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使用、保管、维护工作,确保各设备的正常使用、规范操作
为加强异地安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落实相关待遇根据《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滁政[1999]174号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1、退休职工,因生活需要,户口迁居外地并长期居住外地的; 2、退休职工因身边无子女,到外地子女居住一年以上的; 3、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单位)。 参保职工异地安置须经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并附居住地派出所证明,由单位集中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为加强市场内经营主体商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农产品活动,确保市场内经营主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是指对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农产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下列农产品为不合格农产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市场: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